《外贸会计》——丁元霖第五章 进口贸易业务
《外贸会计》——丁元霖
第五章 进口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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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进口贸易业务

一、进口贸易业务的含义

进口贸易业务是指外贸企业以外汇在国际市场上采购商品,满足国内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的业务。

进口贸易业务也是外贸企业的一项重要业务。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一个国家所生产的商品,不可能完全满足本国的全部需求,因此只有通过进口贸易业务进行商品交换,才能满足国内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同时,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国内紧缺的原材料和燃料,可以提升我国的科技水平、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出口贸易业务的增长,扩大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以达到互通有无,共同发展的目的。

二、进口贸易业务的种类和程序

(一) 进口贸易业务的种类

进口贸易业务按其经营性质不同,可分为自营进口,代理进口和易货贸易三种。

1. 自营进口业务   它是指外贸企业自己经营进口贸易并自负进口盈亏的业务。

2. 代理进口业务   它是指外贸企业代理国内委托单位与外商签订进口贸易合同,并负责对外履行合同的业务。对该项业务,外贸企业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3. 易货贸易业务   它是指贸易双方将进口与出口结合起来进行商品交换并自负盈亏的业务。

(二) 进口贸易业务的程序

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有进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签订进口贸易合同、履行进口贸易合同以及对内销售和结算四个业务程序。

1. 进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   外贸企业应根据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和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供应商的资信情况等,以及企业的利润预算来确定进口贸易业务。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许可证的进口商品,外贸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然后与国内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明确进口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曰期、结算方式等内容,做到以销定进。

2. 签订进口贸易合同  外贸企业在与国内客户协商签订供货合同的同时,与国外出口商通过询盘、发盘、还盘与反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进行磋商,在磋商成功的基础上与国外出口商签订进口贸易合同。

3. 履行进口贸易合同  外贸企业履行进口贸易合同可分为以下五个环节。

(1) 开立信用证  外贸企业根据进口贸易合同上规定的日期,向其所在地的外汇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必须与进口贸易合同的条款相—致。

(2) 督促对方及时发货和办理必要的手续   外贸企业开立信用证后,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前,应督促国外出口商及时备货,按时装船。倘若以FOB价格成交的合同,应由外贸企业负责办理租船定舱工作,并及时将船名、船期等通知出口商;倘若以FOB价格或CFR价格成交的合同,外贸企业还应办理货运保险。租船订舱工作通常委托外贸运输公司办理。货运保险工作是指外贸企业在收到出口商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将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数、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通知保险公司,据以办理货运保险。

(3) 审核单据和付款赎单   外贸企业收到银行转来的国外出口商的全套结算单据后,应对照信用证,核对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内容。只有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才能凭全套结算单据向开证行办理进口付款赎单手续,如发现单证不符,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

(4) 海关报关和货物接运   进口商品到达港口后,应及时办理海关报关和货物接运工作,计算交纳税款和港口费用。

(5) 商品检验和索赔   外贸企业应及时请商检部门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如发现商品数量、品种、质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不符,应立即请商品检验部门出具商品检验证明书,以便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向出口商、运输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对内销售与结算   外贸企业收到运输公司船舶到港通知及全套单据后,应根据合同向国内客户开出发票,办理结算。

三、进口贸易对进口单据应严格审核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往往是凭单付款的,即外贸企业收到银行转来出口商的全套结算单据后,就要付款赎单,这就形成了一种单据买卖。因此外贸企业收到银行转来的全套结算单据时,首先要根据进口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检查单据的种类、份数是否完整;其次要审核单据的内容,审核的单据主要有发票和提单。

1. 发票   发票是指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商品价值的清单。发票是交易双方收付款的依据,也是交易双方记账的原始凭证,还是出口商在出口地和进口商在进口地报关交税的计算依据,因此必须严格地进行审核。

首先,发票的内容必须与进口贸易合同及信用证的条款内容相一致;其次,发票中有关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其他有关的单据核对相符;再次,发票上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大限额。

2. 提单   提单是指承运单位签发的承运商品收据。它是出口商发货的证明,也是进口商提货的依据。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也就是商品装入船舱后签发的提单。如果是收讫备运提单,就应进一步审核是否有承运单位加注的“已装船”字样,否则不能轻易接受;然后进一步核对提单上所列商品的毛重、净重与发票及重量单上所列的内容是否相符,有关唛头、装运港、目的港、运费支付情况与进口贸易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是否相符等。

外贸企业收到全套结算单据后,应进行严格审核。只有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基础上,才能办理付汇手续。

第二节 自营进口业务

一、自营进口在途物资成本的构成

自营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由国外进价和进口税金两个部分构成。

1.  国外进价  进口商品的进价一律以CIF价格为基础,如果与出口商以FOB价格或CFR价格成交的,那么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外贸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和保险费或保险费均应作为商品的国外进价入账。外贸企业收到的能够直接认定的进口商品佣金,应冲减商品的国外进价。对于难以按商品直接认定的佣金,如累计佣金可以直接冲减“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

2.  进口税金  它是指进口商品在进口环节应交纳的计人进口商品成本的各种税金。它包括海关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范围和税率与出口商品相同,不再重述。商品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它不是进口商品采购成本的构成部分,应将其列入“应交税费”账户。        

二、自营进口商品购进的核算

外贸企业采购国外商品主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当收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将其与信用证或合同条款核对相符,并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承付款项时,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当支付国外运费和保险费时,应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进口商品运抵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进口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时,根据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增值税是价外税,暂不作账务处理),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账户。外贸企业收到出口商付来佣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在途物资”账户。当进口商品采购完毕,验收入库,结转其采购成本时,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在途物资”账户。外贸企业支付进口商品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东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进口贸易合同从美国奥尔良公司进口卷烟一批,采用信用证结算。

(1)6月1日,接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开列卷烟500箱,每箱96美元FOB价格,其中货款48 000美元,审核无误后,购汇予以支付,当日卖出汇率为6. 78元。作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美国卷烟  325 440.00

 贷:银行存款         325 440.00

(2)6月2日,购汇支付进口卷烟国外运费1 890美元,保险费110美元,当日卖出汇率为6. 78元。作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美国卷烟  13 560.00

 贷:银行存款         13 560.00

(3)6月19日,卷烟运达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卷烟应纳进口关税额84 750 元,应纳消费税额282 500元,应纳增值税额120 062.50元。作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美国卷烟    367 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84 7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2 500.00

(4)6月20日,美国奥尔良公司付来佣金1 500美元,当日买入汇率为6.76 元,收到银行转来结汇水单。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140.00

 贷:在途物资——美国卷烟  10 140.00

(5)6月21日,500箱进口卷烟验收入库,结转其采购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库存进口商品  706 250.00

 贷:在途物资——美国卷烟     706 250.00

(6)6月2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进口卷烟的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84 7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2 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 062.50

 贷:银行存款                 487 312.50

三、自营进口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外贸企业自营的进口商品,应以开出进口结算凭证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的时间作为商品销售收人确认的时间,进口商品的结算时间有单到结算、货到结算和出库结算三种。具体采取哪一种结算时间,由外贸企业与国内客户协商确定。

1. 单到结算  它是指外贸企业不论进口商品是否到达我国港口,只要收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经审核符合合同规定,即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 货到结算  它是指外贸企业收到运输公司进口商品已到达我国港口的通知后,即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 出库结算  它是指外贸企业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先验收入库,等出库销售时,根据销售发票办理结算,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自营进口商品销售的核算

(一)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的核算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在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就可以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这样,进口在途物资的核算与销售的核算几乎同时进行。然而,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的归集有一个过程,只有在在途物资成本归集完毕后才能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由于商品没有入库就已经销售了,因此可以将归集的在途物资成本直接从“在途物资”账户转入“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

【例】浦江照相器材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从日本大阪公司进口照相机300 只,采用信用证结算。采取单到结算方式销售给静安公司。

(1)7月5日,接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开列照相机200只,每只300 美元CIF价格,计货款60 000美元,佣金1 200美元。经审核无误,扣除佣金后,购汇支付货款,当日卖出汇率为6. 80元。作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日本照相机  399 840.00

 贷:银行存款          399 840.00

(2)7月6日,接到业务部门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照相机200只,每只2 900元,货款580 000元,增值税额98 600元。收到静安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678 600.00

 贷:自营进口销售收入          58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 600.00

(3)7月15日,照相机运抵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应纳进口关税额99 960元,应交增值税额84 966元。作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日本照相机 99 9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99 960.00

(4)7月20日,日本照相机采购完毕,结转其销售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自营进口销售成本     499 800.00

 贷:在途物资——日本照相机   499800.00

(5)7月25日,支付进口日本照相机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99 9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4 966.00

 贷:银行存款               184 926.00

(二)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货到结算的核算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采取货到结算方式。在进口商品运达我国港口时,进口商品采购成本的归集已经完成。因此与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时,在反映自营进口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可以结转其销售成本。具体核算方法与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的核箅方法相同,不再重述。

(三)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出库结算的核算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出库结算方式,进口商品在验收入库以后,已记入“库存商品”账户,具体核算方法在本节自营进口商品购进部分已作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已入库的进口商品,再出库销售给国内客户时,根据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账户;根据销售金额,贷记“自营进口销售收入”账户;根据应收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账户;同时根据其采购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借记“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五、自营进口商品销售其他业务的核算

(一) 销货退回的核算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在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在进行商品购进核算的同时,又进行了商品销售的核算。然而,在商品运达我国港口后,发现商品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外贸企业可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按照合同规定与国外出口商联系,将商品退回给出口商,收回货款、进口费用和退货费用,然后向国内客户办理退货手续。

【例】前例中,浦江照相器材进出口公司购进的200只照相机运到时,商检局出具了商品检验证明书,证明该批照相机为不合格产品,经与出口商日本大阪公司联系后,同意作退货处理。

(1)8月10日,购汇垫付退还日本大阪公司的200只照相机国外运费568美元,保险费132美元,当日卖出汇率为6. 80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US$700×6. 80)  4760.00

 贷:银行存款            4760.00

(2)8月10日,将200只照相机作进货退出处理,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支付的进口关税。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US$ 58 800×6. 80) 399 84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99 960.00

 贷:自营进口销售成本           499 800.00

(3)8月10日,同时作销货退回处理,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应退静安公司货款660 000元,增值税额112 200元。作分录如下:

借:自营进口销售收入          580 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 600.00

 贷:应付账款               678 600.00

(4)8月24日,收到日本大阪公司退回的货款及代垫费用59 500美元,当日买入汇率为6. 76元,收到银行转来结汇水单。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2 220.00

借:汇兑损益            2 38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US$59 500×6. 80) 404 600.00

(5)8月25日,签发转账支票支付静安公司退货款678 600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678600.00

 贷:银行存款     678 600.00

(6)8月31日,收到税务机关退还进口关税额99 960元和增值税额84 966 元,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84 926. 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99 9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4 966.00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入库结算方式,在进口商品入库以后再销售给国内客户。如果国内客户购进商品以后,因发现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与合同不符等原因提出退货,经外贸企业业务部门同意后,由其填制红字专用发票送各有关部门办理退货手续。财会部门收到业务部门转来的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所列的销售金额,借记“自营进口销售收入”账户;根据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账户;根据价税合计额,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如果退回的商品已结转了销售成本,那么同时还应予以转回,届时根据其采购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

(二) 索赔理赔的核算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当进口商品到达时,所有权已属于国内客户,由其检验商品。如果发生商品短缺、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属于运输单位责任或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由国内客户向运输单位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属于国外出口商的责任,应由外贸企业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在合同规定的对外索赔期限内向出口商提出索赔,并向国内客户理赔。

【例】东方粮油进出口公司7月份从美国达拉斯公司购进黄豆200吨,每吨500美元CIF价格,计货款100 000美元,佣金2 000美元,当日卖出汇率为6. 80 元,交纳进口关税额19 600元,交纳增值税额89 180元。这批黄豆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已售给泰康食油厂,每吨4 000元,计货款800 000元,增值税额104 000元,款已收妥入账。8月5日,黄豆到达港口,泰康食油厂检验黄豆时发现其中20吨已霉烂变质。

(1)8月7日,收到泰康食油厂转来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20吨黄豆霉烂变质系美国达拉斯公司的责任。泰康食油厂向外商提出索赔,经协商后,外商同意赔偿9 800美元,予以冲减商品销售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US$9 800×6. 80) 66 640.00

 贷:自营进口销售成本         66 640.00

(2)8月7日,同时作销货退回处理,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应退货款80 000元,增值税额10 400元。作分录如下:

借:自营进口销售收入          80 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0

 贷:应付账款               90400.00

(3)8月8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吨霉烂变质黄豆已交的进口关税额1 960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1 960.00

 贷:自营进口销售成本        1 960.00

(4)8月20日,收到美国达拉斯公司付来赔偿款9 800美元,当日买入汇率为6. 76元,予以结汇。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6 248.00

借:汇兑损益           392.00

 贷:应收外汇账款(US$9 800X6. 80)  66 640.00

(5)8月31日,收到税务机关退还20吨变质黄豆的进口关税额1 960元,增值税额8 918元,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87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1 9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918.00

“自营进口销售收入”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企业取得自营进口商品销售收入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发生自营进口销售商品国外运费、保险费、销货退回、理赔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自营进口销售成本”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成本。企业结转自营进口商品销售成本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冲减销货退回商品成本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第三节 代理进口业务

一、代理进口业务概述

(一) 代理进口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外贸企业经营代理业务,应遵循不垫付进口商品资金,不负担进口商品的国内外直接费用,也不承担进口业务盈亏;只根据进口商品金额CIF价格,按规定的代理手续费率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委托单位必须预付采购进口商品的资金,外贸企业只有在向委托单位收妥款项后,才能与进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委托单位必须负担因代理业务所发生的国内外直接费用和进口商品所发生的各项税收,并承担进口业务的盈亏。

(二) 代理进口业务销售收入的确认

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应以开出进口结算单,向国内委托单位办理货款结算的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由于外贸企业经营代理进口业务前,已与委托单位签订了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就代理进口商品的名称、价款条件、运输方式、费用负担、风险责任、手续费率等有关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当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经审核与合同无误,支付进口商品的货款的同时,也就可以向国内委托单位办理货款结算,那么代理进口商品的销售也就已经实现。

二、代理进口业务的核算

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通常要求委托单位预付货款,在收到委托单位的预付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或“预收外汇账款”账户。收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将其与信用证或合同条款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承付款项时,借记“预收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外贸企业业务部门根据代理进口商品金额CIF价格的一定比例,开具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发票,财会部门根据业务部门转来的发票(记账联)确认代理进口业务销售收入的实现,据以借记“预收账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例】春风日化进出口公司受理武宁公司代理进口法国香水业务,以FOB价格成交。

1.8月1日,收到武宁公司预付代理进口法国香水款1 010 000元。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010 000.00

 贷:预收账款      1010 000.00

2.8月12日,购汇支付法国塞纳公司香水的国外运费1 424美元,保险费176 美元,当日卖出汇率为6. 80元。作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10 880.00

 贷:银行存款        10 880.00

3.8月15日,收到银行转来法国巴黎塞纳公司全套结算单据,开列香水200 箱。每箱400美元FOB价格,计货款80 000美元,佣金1 600美元。审核无误后,扣除佣金后支付货款,当日卖出汇率为6. 80元。作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533 120.00

 贷:银行存款        533 120.00

4.8月15日,同时,按代理进口香水货款CIF价格的2. 5%向武宁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2 040美元,当日汇率为6. 78元。作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13 831.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3 831.20

5.8月25日,法国香水运达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应纳进口关税额54 880元。消费税额252 000元,增值税额142 800元。作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449 6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54 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2 800.00

6.8月31日,按代理进口香水手续费收入13 560元的5%计提应交营业税。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7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78.00

7.8月31日,交纳代理进口香水的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54 88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2 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2 800.00

 贷:银行存款                449 680.00

8.8月31日,签发转账支票退还预收武宁公司代理进口香水结余款2 488.80元,作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    2 488.80

 贷:银行存款     2 488.80

代理进口业务如发生索赔和理赔时,其核算方法与自营进口业务相同不再重述。

“其他业务收入”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除自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代理业务收入、出租资产业务收入等其他各项收入。企业发生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出租资产业务收入等其他各项收入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月末结转“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其他业务成本”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除自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代理业务和出租资产业务等其他各项业务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发生业务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月末结算“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第四节 易货贸易业务

一、易货贸易业务概述

易货贸易业务是指由贸易双方订立易货贸易合同或协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用一种或几种出口商品交换另一种或几种进口商品的业务。

(一) 易货贸易业务的结算方式

易货贸易业务由贸易双方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进行计价和结算的货币币种,货款可采取逐笔平衡或分别结算,一般是以对开信用证或记账的方式进行结算。

1. 对开信用证结算方式 它是指贸易双方各自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金额相等或基本上相等的信用证,并在信用证内规定,应在收到对方开立的金额相等或基本上相等的信用证时才能生效的结算方式。

2. 记账结算方式 它是指由贸易双方银行互设清算账户记账,双方出口商品在发运后将全套结算单据送交本国银行,由双方银行记账。同时,贸易双方也应相应设立外汇结算专户记账,互相冲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平衡的结算方式。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如出现差额,由逆差方以现汇或商品补差。

(二) 易货贸易业务的原则和特点

易货贸易业务的原则是计划外自找货源、自找销路、单独核算、外汇平衡和自负盈亏:

易货贸易由出口业务和进口业务两个部分组成,然而它们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易货贸易商品出口,换回易货贸易商品进口,并且在进口商品销售后,才完成了一个完整的易货贸易业务,其销售价值才真正实现,根据这一特点,易货贸易的核算应将出口业务和进口业务结合起来进行核算。

二、易货贸易业务的核算

(一) 易货贸易出口业务的核算

外贸企业经营易货贸易出口业务应根据易货贸易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采购出口商品,将商品验收入库、出口商品出库发运,向银行办理交单收汇、支付国内外直接费用、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和取得收汇通知或结汇水单等业务的核算方法与自营出口销售业务基本相同,但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是通过“自营其他销售收入”账户和“自营其他销售成本”账户核算的。

【例】东方五金进出口公司与韩国釜山公司签订易货贸易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出口2 000辆凤凰牌自行车,每辆34美元CIF价格,货款68 000美元;我方进口钢材200吨,每吨340美元CIF价格,货款68 000美元。采取对开信用证结算方式。

(1) 7月1日,向上海自行车厂购进凤凰牌自行车2 000辆,每辆200元,计货款400 000元,增值税额68 000元,款项签发转账支票付讫。

借:在途物资            400 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00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00

(2) 7月2日,上项自行车已验收入库。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400 000.00

 贷:在途物资            400 000.00

(3) 7月3日,上项自行车已出库装船。作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400 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400 000.00

(4) 7月4日,收到业务部门转来易货贸易销售自行车的发票副本和银行回单,开列凤凰牌自行车2 000辆,每辆34美元CIF价格,当日买入汇率为6. 75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外汇账款(US$ 68 000X6. 75) 459 000.00

 贷:自营其他销售收入——易货贸易   459 000.00

(5) 7月4日,同时结转易货贸易销售自行车的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自营其他销售成本——易货贸易 400 000.00

 贷:发出商品            400 000.00

(6) 7月5日,支付易货贸易国外运费1 268美元,保险费132美元,当日卖出汇率为6. 79元。作分录如下:

借:自营其他销售收入——易货贸易 9 506.00

 贷:银行存款             9 506.00

(7) 7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增值税退税率为13%。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出口退税         52 000.00

借:自营其他销售成本       16 000.00

  贷:应交税费1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8 000.00

(8) 7月20日,收到银行转来结汇水单,68 000美元收妥结汇,银行扣除80美元收汇手续费,其余部分已按当日买入汇率6. 75元结汇。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8 460.00

借:财务费用            54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US$ 68 000X6. 75) 459 000.00

(二) 易货贸易进口业务的核算

外贸企业收到银行转来外商全套结算单据时,与易货贸易合同或协议核对无误后,据以支付货款,商品运达我国口岸后,申报进口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并按事先签订的合同将进口商品销售给国内客户,其核算方法与自营进口业务基本相同。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也是通过“自营其他销售收入”账户和“自营其他销售成本”账户核算的。

【例】接前例,收到易货贸易韩国釜山公司发来钢材的业务如下:

(1) 7月21日,接到银行转来韩国釜山公司全套结算单据,开列钢材200吨,每吨340美元CIF价格,共计货款68000美元,审核无误后,购汇予以支付,当日卖出汇率为6. 80元,作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釜山钢材 462 400.00

 贷:银行存款         462 400.00

(2) 7月30日,钢材运达我国口岸,申报应纳进口关税额46 200元,应纳增值税额86 462元。作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釜山钢材  46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46 200.00

(3) 7月31日,钢材已全部售给武泰公司,收到业务部门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钢材200吨,每吨2 800元,计货款560 000元,增值税额95 200元,款项已收到转账支票,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55 200.00

 贷:自营其他销售收入——易货贸易    560 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 200.00

(4) 7月31日,同时结转钢材销售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自营其他销售成本——易货贸易 508 600.00

 贷:在途物资——釜山钢材      508 600.00

(5) 8月2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进口钢材关税和增值税。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46 2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 462.00

 贷:银行存款                132 662.00

“自营其他销售收入”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自营加工补偿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和易货贸易进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企业取得自营加工补偿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易货贸易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发生销货退回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自营其他销售成本”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自营加工补偿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和易货贸易进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企业结转自营加工补偿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和易货贸易进出口商品销售成本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发生销货退回转销售成本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以上信息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