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及几种重要的具体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无形资产的涵义、特征及分类,理解无形资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特殊性,理解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熟悉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程序,重点掌握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了解无形资产评估应用成本法的特殊性,掌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几种主要的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中,无形资产占其总资产的比重达35%,其中,高科技企业更是高达60%~70%。许多世界知名的公司依靠其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并且日益成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获取超额利润的源泉。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的增强,无形资产交易也越来越活跃,无形资产评估成为资产评估日益重要且最具发展空间的部分。
第一节 无形资产评估概述
一、无形资产及其分类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而在2001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这样定义: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企业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此可以看出,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定义舍弃了会计准则强调的“非货币性”这一会计属性,因为这一属性对于资产评估而言没有什么意义。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以企业主体为调整对象,强调无形资产的持有主体为企业,而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的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因此资产评估准则强调“特定主体所控制”。
把握无形资产定义,还应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非实体性。无形资产没有具体的物质实体形态,是隐形存在的资产。但是无形资产也有其一定的有形表现形式,如专利证书、商标标记、技术图纸、工艺文件、软盘等。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根本区别在于有形资产的价值取决于有形要素的贡献,无形资产的价值则取决于无形要素的贡献。
(2)排他性。无形资产往往是由特定主体排他占有,凡不能排他或者不需要任何代价即能获得的,都不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这种排他性有的是通过企业自身保护取得,有的则是以适当公开其内容作为代价来取得广泛而普遍的法律保护,有的则是借助法律保护并以长期生产经营服务中的信誉取得社会的公认。
(3)效益性。并非任何无形的事物都是无形资产,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是其必须能够以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其控制主体(所有者、使用者或投资者)创造效益,而且必须能够在较长时期内持续产生经济效益。
(二)无形资产的分类
无形资产种类很多,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按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分类
按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无形资产可分为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和外购的无形资产。前者是由企业自己研制创造获得的以及由于客观原因形成的,如自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后者则是企业以一定代价从其他单位购入的,如外购专利权、商标权等。
2.按无形资产有无专门法律保护分类
按有无专门法律保护分类,无形资产可以分为有专门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和无专门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等均受到国家专门法律保护,无专门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有非专利技术等。
3.按无形资产能否独立存在分类
按能否独立存在,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凡是那些具有专门名称,可单独取得、转让或出售的无形资产,称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那些不可辨认、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整体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称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在其颁布的《无形资产评估指南》中,将无形资产分为权利型无形资产(如租赁权)、关系型无形资产(如顾客关系、客户名单等)、组合型无形资产(如商誉)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知识经济的来临,要求人们对无形资产的性质、范围、内容及作用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在我国作为评估对象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和采矿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及商誉等。
(三)无形资产功能特性
无形资产发挥作用的方式明显区别于有形资产,因而在评估时需牢牢把握其固有的特性。
(1)附着性。附着性是指无形资产往往附着于有形资产而发挥其固有功能。例如,制造某产品的专有技术要体现在专用机械生产线、工艺设计之上。各种知识性的资产一般都要物化在一定的实体之中。因此,评估中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时,一方面要考虑与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有形资产的范围;另一方面要辨识、区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
(2)共益性。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可以作为共同财富,由不同的主体同时共享。通过合法的程序,一项无形资产可以为不同的权利主体共同享用,也可以在其所有者继续使用的前提下,多次转让其使用权。例如,一项先进技术可以使一系列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一项技术专利在一个企业使用的同时,并不影响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但是,无形资产的共益性也受到市场有限性和竞争性的制约,如由于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各主体对无形资产的使用还必须受相关合约的限制。因而,评估无形资产,必须考虑无形资产的保密程度和作用环境。在转让方继续使用该项无形资产的情形下,也要考虑由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形成竞争对手,从而增加竞争压力的机会成本。
(3)积累性。无形资产的积累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形资产的形成基于其他无形资产的发展;二是无形资产自身的发展也是一个不断积累和演进的过程。因此,一方面无形资产总是在生产经营的一定范围内发挥特定的作用;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的成熟程度、影响范围和获利能力也处在变化之中。
(4)替代性。在承认无形资产具有积累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它的替代性。例如,一种技术取代另一种技术,一种工艺替代另一种工艺等,其特性不是共存或积累,而是替代、更新。一种无形资产总会由更新的无形资产所取代,因而必须在无形资产评估中考虑它的作用期间,尤其是尚可使用年限。这要取决于该领域内技术进步的速度,取决于无形资产带来的竞争。
二、影响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
进行无形资产评估,首先要明确影响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一般说来,影响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1)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其取得也有成本。只是相对有形资产而言,其成本的确定不是十分明晰和易于计量。对企业无形资产来说,外购无形资产较易确定成本,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较为困难。同时,无形资产的创造与其投入、失败等密切相关,但这部分成本确定是很困难的。一般来说,这些成本项目包括创造发明成本、法律保护成本、发行推广成本等。
(2)会成本。无形资产的机会成本是指应将无形资产用于某一确定用途后所导致的将无形资产用于其他用途所获收益的最大损失。
(3)效益因素。成本是从对无形资产补偿角度考虑的,但无形资产更重要的特征是其创造收益的能力。一项无形资产,在环境、制度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其评估值越高;获利能力越弱,评估值越低。有的无形资产,尽管其创造成本很高,但不为市场所需求,或收益能力低微,其评估值就很低。
(4)使用期限。每一项无形资产,一般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除了应考虑法律保护期限外,更主要的是考虑其具有实际超额收益的期限。比如,某项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但由于无形损耗较大,拥有该项专利实际能获超额收益期限为10年,则这10年即为评估该项专利时所应考虑的期限。
(5)技术成熟程度。一般科技成果都有一个发展——成熟——衰退的过程,这是竞争规律作用的结果。科技成果的成熟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评估值高低。其开发程度越高,技术越成熟,运用该技术成果的风险性越小,评估值就会越高。
(6)转让内容因素。从转让内容看,无形资产转让有完全产权转让和部分产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会直接影响其评估值。同一无形资产的完全产权转让的评估值高于部分产权转让的评估值。在技术贸易中,同是使用权转让,由于许可程度和范围不同,评估值也应不同。
(7)国内外该种无形资产的发展趋势、更新换代情况和速度。无形资产的更新换代越快,无形损耗越大,其评估值越低。无形资产价值的损耗和贬值,不取决于自身的使用损耗,而取决于本身以外同类或替代无形资产变化的情况。
(8)市场供需状况。市场供需状况,一般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无形资产市场需求情况;二是无形资产的适用程度。对于可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其价值随市场需求的变动而变动。市场需求大,则价值就高。市场需求小,且有同类无形资产替代,则其价值就低。同样,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越广,适用程度越高,需求量越大,价值就越高。
(9)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价格水平。此外,无形资产评估值的髙低,还取决于无形资产交易、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提成基数、提成比例等。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应综合考虑。
三、无形资产评估的前提及对象
(一)无形资产评估一般应以产权变动为前提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指出: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处置及类似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人员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这里强调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发生的两种常态:一是指无形资产的拥有者或控制者以无形资产的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进行转让交易或对外投资,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单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二是指在企业整体或部分发生变动时,如企业股份制改、合作、兼并等,对企业资产中包括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这种情况可能复杂一些。对于以无形资产进行成本核算摊销为目的的评估因受到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限制和约束,除非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通常不能开展。因此,无形资产评估应主要以产权变动为前提。
(二)无形资产评估是对其获利能力的评估
无形资产的价值从本质上来说,是能为特定持有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亦即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获利能力表现为企业的超常收益能力,或者表现为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此,无形资产评估就是对获利能力的评估。无形资产只有能给购买者带来新增收益,才能根据带来的新增收益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需要说明的是,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收益,是一种理论抽象,即指在其他条件保持社会平均水平的情况下,能够获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益。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评估参照对象并不一定保持着社会平均经营水平,因而超额收益也就不一定表现为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利润,往往表现为带来的追加利润。在实践中常有这种情形,获得和运用某无形资产是该企业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特别是使企业起死回生时更为典型。在这类情形下应根据无形资产对利润增长的影响来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能够带来垄断利润,这是指购买方由于购入和运用无形资产形成市场垄断,通过垄断价格实现垄断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市场垄断的不同条件,通过利润的测算,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
四、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
无形资产评估程序是评估无形资产的操作规程。评估程序既是评估工作规律的体现,也是提高评估工作效率、确保评估结果科学有效的保证,无形资产评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估目的
无形资产因其评估目的不同,其评估的价值类型和选择的方法也不一样,评估结果也会不同。评估目的由发生的经济行为决定,一般来说无形资产评估须以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从目前所发生的情况看,下述资产业务居多:无形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投资;股份制改造中无形资产的作价;合资、合作中无形资产的计价;法律诉讼及其他目的。
在明确目的的同时,还须了解被评估无形资产的转让内容及转让过程中的有关条款,这样评估人员才能正确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基础数据及参数的选取。
(二)鉴定无形资产
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人员首先应对被评估的无形资产进行鉴定。这是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到评估范围和评估价值的科学性。通过无形资产的鉴定,可以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二是鉴别无形资产种类;三是确定其有效期限。
(1)确认无形资产存在。主要是验证无形资产来源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明确,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查询被估无形资产的内容、国家有关规定、专业人员评价情况、法律文书(如专利证书、技术鉴定书等),核实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第二,分析无形资产使用所要求的与之相适应的特定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鉴定其应用能力;第三,确定无形资产的归属是否为委托者所拥有,要考虑其存在的条件和要求,对于剽窃、仿造的无形资产要加以鉴别,对于部分特殊的无形资产要分析其历史渊源,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鉴别无形资产种类。主要是确定无形资产的种类、具体名称、存在形式。有些无形资产是由若干项无形资产综合构成,应加以确认和分离,避免重复评估和漏评估。
(3)确定无形资产有效期限。无形资产有效期限是其存在的前提。某项专利权,如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就不能作为专利权评估。有效期限对无形资产评估值具有很大影响,比如有的商标,历史越悠久,价值越高;有的商标历史并不悠久,也可能具有较高价值。
(三)搜集相关资料
收集无形资产的相关资料,一般来说这些资料的内容包括:
(1)无形资产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无形资产的自创(制)成本或外购成本。
(3)使用无形资产给受益主体带来的经济效益。
(4)无形资产的存续期、法定期限、受益年限、技术寿命期等。
(5)技术成熟程度,主要是指技术性无形资产在所处技术领域中所处的发展阶段、开发程度、领先程度以及替代技术的现状等。
(6)权属转让内容与条件,无形资产的转让有完全产权转让与部分产权转让之别,在转让过程中往往有相应条款规定,这些都是确定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应详细了解。
(7)市场供需情况,指同类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需求、范围、活跃程度、变动情况等。
(8)行业盈利水平及风险。根据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类型,还需有针对性地收集有关资料,具体内容可详细参见本章其他部分。
(四)确定评估方法
应根据评估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特点、评估目的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但是基于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征,即成本效益非对应性和无形资产难以复制,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首选方法应该是收。
采用收益法时,要注意合理确定超额获利能力和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资金规模、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注意收益额的计算口径与被评估无形资产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不要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被评估无形资产收益中;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环境、技术进步、行业发展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产品更新和替代等因素对无形资产收益期、收益额和折现率的影响,当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时,要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当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确具有超额获利能力,但不宜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时,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要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项无形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资金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评估值,在评估中要注意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采用市场法评估无形资产,特别要注意被评估无形资产必须确实适合运用市场法的前提,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无形资产交易参照对象,搜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当类似无形资产之间具有可比性时,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变化情况,考虑交易条件、时间因素和影响价值的各种因素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
(五)整理并撰写报告,做出评估结论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无形资产评估过程的总结,也是评估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评估报告书要简洁、明确、避免误导。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基本要求应符合《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要求。应当强调的是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中要注重评估推理过程的陈述,明确阐释评估结论产生的前提、假设及限定条件,各种参数的选用依据,评估方法使用的理由及逻辑推理方式。
第二节 无形资产评估的收益法
一、无形资产评估中收益法的基本公式
根据无形资产转让计价方式不同,收益法在应用上可以表示为下列两种方式:
式中K——无形资产分成率;
Rt——第t年分成基数(预期超额收益),
t——收益期限;
r——折现率;
Y——最低收费额。
上述两个公式不同处在于后者多一项最低收费额,然而在后项计算无形资产的分成率时,是按扣除最低收费额后测算的,本质上与前者是一致的。通常称前者为收益模式,后者为成本——收益模式。
所谓最低收费额,是指在无形资产转让中,视购买方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收取转让费的场合所确定的“旱涝保收”收入,并在确定比例收费时预先扣除,有时称之为“入门费”。在某些无形资产转让中,转让方按固定额收费时把最低收费规定为转让最低价,也可作为无形资产竞卖的底价。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垄断性,当该项无形资产是购买方必不可少的生产经营的条件,或者购买方运用无形资产所增加的效益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时,无形资产转让的最低收费额由以下因素决定:
一是重置成本净值。购买方使用无形资产,就应由购买方补偿成本费用。当购买方与转让方共同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时,则由双方按运用规模、受益范围等来分摊。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净值的评估在成本法中予以介绍。
二是机会成本。由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可能会因停业而使由该无形资产支撑的营业收益减少,也可能会因为自己制造了竞争对手而减少利润或是增加开发支出。这些构成无形资产转让的机会成本,应由无形资产购买方来补偿。
综合考虑以上两大因素评估最低收费额,可得出最低收费额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购买方运用无形资产的设计能力”,可根据设计产量或按设计产量计算的销售收入确定,“运用无形资产的总设计能力”指运用无形资产的各方汇总的设计能力,由于是分摊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因而不是按照实际运用无形资产的规模,而是按照设计规模来确定权重。当购买方独家使用该无形资产时,转让成本分摊率为1。式中“无形资产转出的净减收益”和“再开发净增费用”是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测算的。“无形资产转出的净减收益”一般指在无形资产尚能发挥作用期间减少的净现金流量。“再开发净增费用”包括保护和维持该无形资产追加的科研费用和其他费用、员工再培训费用等。以上各项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测算是可以确定的。
例如,某企业转让制药生产全套技术,经搜集和初步测算已知下列资料:一是该企业与购买企业共同享受该制药生产技术,双方设计能力分别为1400万箱和600万箱;二是该制药生产全套技术系国外引进,账面价格400万元,已使用5年,尚可使用15年,5年通货膨胀率累计为10%;三是该项技术转让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由于市场竞争,产品价格下降,在以后15年中减少的销售收入按折现值计算为110万元,增加开发费以保住市场的追加成本按现值计算为5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该制药生产全套技术的重置成本净值;该无形资产转让的最低收费额评估值。
(1)5年通货膨胀率累计为10%,对外购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可按物价指数法调整,并根据成新率确定净值,由此可得到该制药生产全套技术的重置成本净值为:
400×(1+10%)×15+(5+15)=330(万元)
(2)因转让双方共同使用该项无形资产,设计能力分别为1400万箱和600万箱,确定重置成本净值分摊率为:
600÷(1400+600)×100%=30%
(3)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后加剧了市场竞争,在该项无形资产的寿命期间,销售收入减少费用增加的折现值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机会成本,根据资料可得:
110+50=160(万元)
因此,该项无形资产转让的最低费额评估值为:
330×30%+160=259(万元)
确定了最低收费额之后,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关键就是确定无形资产预期收益、折现率和收益期限。
二、无形资产预期收益额的确定
无形资产预期收益额的测算,是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关键步骤。如前所述,无形资产预期收益额是由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同时,无形资产附着于有形资产发挥作用并产生共同收益,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从这些收益中分离出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额。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方法。
(一)直接估算法
通过未使用无形资产与使用无形资产的前后收益情况对比分析,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额。在许多情况下,从无形资产为特定持有主体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看,我们可以将无形资产划分为收入增长型和费用节约型。
1.收入增长型无形资产超额收益的估算
收入增长型无形资产是指无形资产应用于生产经营过程,能够使得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度增大。增大的原因在于:①生产的产品能够以高出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②生产的产品采用与同类产品相同价格的情况下,销售数量大幅度增加,市场占有率扩大,从而获得超额收益。
第一种原因形成的超额收益可以用下式计算:
R=(P2-P1)Q(1-T)
式中R——超额收益;
P2——使用无形资产后单位产品的价格;
P1——未使用无形资产前单位产品的价格;
Q——产品销售量(此处假定销售量不变);
T——所得税税率。
第二种原因形成的超额收益可以用下列公式计算:
R=(Q2-Q1)(p-c)(1-T)
式中R——超额收益;
Q2——使用无形资产产品的销售量;
Q1——未使用无形资产前产品的销售量;
P——产品价格(此处假定价格不变);
C——产品的单位成本;
T——所得税税率。
因为销售量增加不仅可以增加销售收入,而且还会引起成本的增加。因此,估算销售量增加形成收入增加,从而形成超额收益时,必须扣减由于销售量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同时应该注意的是,销售收入增加可以引起收益的增加,它们是同方向的,由于存在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效应,销售收入和收益一般不是同比例变动,这在计算中应予以考虑。
2.费用节约型无形资产超额收益的估算
费用节约型无形资产,是指无形资产的应用,使得生产产品中的成本费用降低,从而形成超额收益。可以用下列公式计算为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R=(C1-C2)Q(1-T)
式中R——超额收益;
C1——未使用无形资产前的产品单位成本;
C2——使用无形资产后产品的单位成本;
Q——产品销售量(此处假定销售量不变);
T——所得税税率。
实际上,收入增长型和费用节约型无形资产的划分,是一种为了明晰无形资产形成超额收益来源情况的人为划分方法。通常,无形资产应用后,其超额收益是收入变动和成本变动共同形成的结果。评估者应根据上述特殊情况,加以综合性的运用和测算,以科学地测算超额收益。
(二)差额法
当无法将使用了无形资产和没有使用无形资产的收益情况进行对比时,采用无形资产和其他类型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综合收益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可得到无形资产获利能力,即“超额收益”。其基本程序是:首先,收集有关使用无形资产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财务资料,进行盈利分析,得到经营利润和销售利润率等基本数据;其次,对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占用情况(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已有账面价值的其他无形资产)进行统计;再次,收集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等指标;最后,计算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
使用这种方法,应注意这样计算出来的超额收益,有时不完全由被评估无形资产带来(除非能够认定只有这种无形资产存在),往往是一种组合无形资产超额收益,还须进行分解处理。
(三)分成率法
无形资产收益通过分成率来获得,是目前国际和国内技术交易中常用的一种实用方法。即:
对于销售收入(利润)的测算已不是较难解决的问题,重要的是确定无形资产分成率。既然分成对象是销售收入或销售利润,因而,就有两个不同的分成率。而实际上,由于销售收入与销售利润有内在的联系,可以根据销售利润分成率推算出销售收入分成率;反之亦然。
因为:
收益额=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分成率=销售利润×销售利润分成率
所以:
销售收入分成率=销售利润分成率×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分成率=销售收入分成率÷销售利润率
在资产转让实务上,一般是确定一定的销售收入分成率,俗称“抽头”。例如,在国际市场上一般技术转让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3%~5%,如果按社会平均销售利润率10%推算,则技术转让费为销售收入的3%的利润分成率为30%。从销售收入分成率本身很难看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但是,换算成利润分成率,则可以加以判断。实际转让实务上因利润额不够稳定也不容易控制和核实,因而,按销售收入分成是可行的。而在评估中则应以评估利润分成率为基础,至于换算成销售收入分成率,只需要掌握销售利润率及各年度利润的变化情况就行了。利润分成率的确定,是以无形资产带来的追加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重为基础的。有的情况下容易直接计算,而在不容易区别追加利润的情况下,往往要采取迂回的方法,因而,评估无形资产转让的利润分成率有多种方法,主要介绍如下几种:
(1)边际分析法。边际分析法是选择两种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比较:一种是运用普通生产技术或企业原有技术进行经营;一种是运用转让的无形资产进行经营。后者经营的利润大于前者利润的差额,就是投资于无形资产所带来的追加利润;然后测算各年度追加利润占总利润的比重,并按各年度利润现值的权重,求出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间追加利润占总利润的比重,即评估的利润分成率。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科学分析追加无形资产投入可以带来的净追加利润,这也是购买无形资产所必须进行决策分析的内容。
边际分析法的步骤是:第一,对无形资产边际贡献因素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主要是:新市场的开辟,垄断加价的因素;消耗量的降低,成本费用降低;产品结构优化,质量改进,功能费用降低,成本销售收入率提高。第二,测算无形资产寿命期间的利润总额及追加利润总额,并进行折现处理。第三,按利润总额现值和追加利润总额现值计算利润分成率。其计算公式为:
(2)约当投资分成法。边际分析法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对提高生产率的贡献来计算,道理明了,易于被人接受。但是由于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作用往往互为条件,在许多场合下较难确定购置的无形资产贡献率。因而,还需寻求其他途径。由于利润往往是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无形资产通常具有较高的成本利润率,可以考虑采取在成本的基础上附加相应的成本利润率,折合成约当投资的办法,按无形资产的折合约当投资与购买方投入的资产约当投资的比例确定利润分成率。其计算公式为:
转让方适用的成本利润率视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性质及转让方合理的成本利润率而定,通常按转让方无形资产带来的利润与其成本之比计算,没有企业的实际数时,按社会平均水平确定。技术型无形资产适用的成本利润率设定通常高于100%,非技术型无形资产根据具体情况按企业、行业和社会平均资金收益率取值。确定受让方约当投资量时,适用的成本利润率,按受让方的现有水平测算,可以受让方的资金收益率为准。
(四)要素贡献法
有些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了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由于某些原因不可能或很难确定其带来的超额收益,这时可以根据构成生产经营的要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贡献,从正常利润中粗略估计出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我国理论界通常采用“三分法”,即主要考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三大要素:资金、技术和管理,这三种要素的贡献在不同行业是不一样的,一般认为,对资金密集型行业,三者的贡献依次是50%、30%、20%;技术密集型行业,依次是40%、40%、20%;—般行业,依次是30%、40%、30%;高科技行业,依次是30%、50%、20%。这些数据,也可供确定无形资产收益额时参考。
三、无形资产评估中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的内涵是指与投资于该无形资产相适应的投资报酬率。折现率的一般理论已在本书第二章中做了详细介绍,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折现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和风险报酬率。一般来说,无形资产投资收益高,风险性强,因此,无形资产评估中折现率往往要高于有形资产评估的折现率。评估时,评估者应根据该项无形资产的功能、投资条件、收益获得的可能性条件和形成概率等因素,科学地测算其风险利率,以进一步测算出其适合的折现率。
另外,折现率的口径应与无形资产评估中采用的收益额的口径保持一致。如果收益额采用净利润指标,则折现率应选择资产收益率;如果收益额采用净现金流量指标,则折现率应选择投资回收率(即净现金流量/资产平均占用额)
四、无形资产收益期限的确定
无形资产收益期限或称有效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无形资产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损耗是客观存在的。无形资产损耗的价值量,是确定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前提。无形资产因为没有物质实体,所以,它的价值不会由于它的使用期的延长发生实体上的变化,即它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存在由于使用或自然力作用形成的有形损耗。然而,无形资产价值降低是由于无形损耗形成的,即由于科学技术进步而引起价值减少,具体来说,主要由下列三种情况决定产生:首先,新的、更为先进、更经济的无形资产出现可以替代旧的无形资产,使采用原无形资产无利可图时,原有无形资产价值就丧失了。其次,因为无形资产传播面扩大,其他企业普遍掌握这种无形资产,获得这项无形资产已不需要任何成本,使拥有这种无形资产的企业不再具有获取超收益的能力时,它的价值也就大幅度贬低或丧失。再次,企业拥有的某项无形资产所决定的产品销售量骤减,需求大幅度下降时,这种无形资产价值就会减少,以致完全丧失。
以上说明的是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的理论依据。需要强调的是,无形资产具有获得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才是真正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资产评估实践中,预计和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可依照下列方法确定:法律或合同、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可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未规定有效期,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可按照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和企业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预计受益期限可以采用统计分析或与同类资产比较得出。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可能比其法定保护期限短,因为它们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废弃不用、人们爱好的转变以及经济形势变化等,特别是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无形资产更新周期加快,使得其经济寿命缩短。评估时,对这种情况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无形资产评估收益法应用举例
甲企业将一项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拟采用对利润分成的方法,该专利系3年前从外部购入,账面成本8Q万元,3年间物价累计上升25%,该专利法律保护期10年,已过4年,尚可保护6年。经专业人员测算,该专利成本利润率为400%,乙企业资产重置成本为40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2.5%,通过对该专利的技术论证和发展趋势分析,技术人员认为该专利剩余使用寿命为5年,另外,通过对市场供求状况及相关会计资料分析得知,乙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某型号产品20万台,成本费用每台约为400元,未来5年间产量与成本费用变化不大,该产品由于采用了专利技术,性能有较大幅度提高,未来第1、第2年每台售价可达500元,在竞争的作用下,为维护市场占有率,第3、第4年售价将降为每台450元,第5年降为每台430元,折现率确定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确定该专利评估值(不考虑流转税因素)。
1.确定利润分成率
(1)确定专利重置成本:
80X×(1+25%)=100(万元)
(2)专利约当投资量:
100×(l+400%)=500(万元)
(3)乙企业资产约当投资量:
4000×(1+12.5%)=4500(万元)
(4)利润分成率:
500+(4500+500)×100%=10%
2.确定评估值
(1)确定每年利润额:
第1、第2年:
(500-400)×20=2000(万元)
第3、第4年:
(450-400)×20=1000(万元)
第5年:
(430—400)×20=600(万元)
(2)确定分成额:
第1、第2年:
2000×10%=200(万元)
第3、第4年:
1000×10%=100(万元)
第5年:
600×10%=60(万元)
(3)确定评估值:
第三节 无形资产评估的成本法
一、无形资产成本特性
采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首要的问题是要了解无形资产成本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无形资产成本包括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其成本特性,尤其就研制、形成费用而言,明显区别于有形资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也是导致无形资产成本具有不同于有形资产成本的原因。具体地说,无形资产成本具有以下特征:
(1)不完整性。与购创无形资产相对应的各项费用是否计人无形资产的成本,是以费用支出资本化为条件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科研费用一般都是比较均衡地发生的,并且比较稳定地为生产经营服务,因而我国现行财务制度一般把科研费用从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而不是先对科研成果进行费用资本化处理,再按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的办法从生产经营费用中补偿。这种办法简便易行,大体上符合实际,并不影响无形资产的再生产。但这样一来,企业账簿上反映的无形资产成本就是不完整的,大量账外无形资产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同时,即使是按国家规定进行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一般也是不完整的。因为无形资产的创立具有特殊性,有大量的前期费用,如培训、基础开发或相关试验等往往不计入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补偿。
(2)弱对应性。无形资产的创建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艺生产开发等漫长过程,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其价值并不与其开发费用和时间产生某种既定的关系。如果在一系列的研究失败之后偶尔出现一些成果,由这些成果承担所有的研究费用显然不够合理。而在大量的先行研究(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成果的积累之上,往往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无形资产,然而,继起的这些研究成果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承担先行研究的费用也很难明断。
(3)虚拟性。既然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的特点,因而无形资产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特别是一些无形资产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外在形式的涵义,这种无形资产的成本只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其成本核算的是商标设计费,登记注册费、广告费等,而商标的内涵是标示商品内在质量信誉。这种无形资产实际上包括了该商品使用的特种技术、配方和多年的经验积累,而商标形式本身所费的成本只具有象征性或称虚拟性。
二、无形资产评估成本法的基本思路和计算公式
成本法在评估无形资产时,按该无形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后的余额确定其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当无形资产具有现实或潜在获利能力,但是不易量化时,只能以无形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为基础测算其价值。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影响评估值的两大因素是: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和无形资产的价值损耗,后者主要是指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采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其基本公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
从这一公式看出,估算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或称重置完全成本)和成新率,从而科学确定无形资产评估值,是评估人员所面临的重要工作。
三、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是指现时市场条件下重新创造或购置一项全新无形资产所耗费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来源情况,无形资产可以划分为自创无形资产和外购无形资产。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其重置成本构成和评估方式不同,需要分别进行估算。
(一)自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
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是由创制该资产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费用构成的,自创无形资产如果已有账面价格;由于它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一般不大,可以按照定基物价指数作相应调整,即得到重置成本。在实务上,自创无形资产往往无账面价格,需要进行评估。其方法主要有两种:
1.核算法
核算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直接成本按无形资产创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耗量,按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估算。即:
这里,评估无形资产直接成本不是按现行消耗量而是按实际消耗量来计算。.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无形资产是创造性的成果,一般不能原样复制,从而不能模拟在现有生产条件下再生产的消耗量。二是无形资产生产过程是创造性智力劳动过程,技术进步的作用最为明显,如果按模拟现有条件下的复制消耗量来估价重置成本,必然影响到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态的补偿,从而影响到无形资产的创制。从评估实务来说,由于无形资产开发的各项支出均有原始会计记录,只要按国家规定的范围计算消耗量,并按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计价就可以了。
自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计算中一般需要考虑合理利润,合理利润来源于自创无形资产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资金成本之和与外购同样的无形资产的平均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基于一些特定的评估目的之上的无形资产重置成本计算可以不考虑合理利润。
2.倍加系数法
对于投入智力比较多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考虑到科研劳动的复杂性和风险,可用以下公式估算无形资产重置成本: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C+β1×v)+(1-β2)×(1+r)
式中C——无形资产研制开发中的物化劳动消耗;
V——无形资产研制开发中活劳动消耗;
β1——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倍加系数;
β2——科研的平均风险系数;
r——无形资产投资报酬率。
(二)外购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
外购无形资产一般有购置费用的原始记录,也可能有可以参照的现行交易价格,评估相对比较容易。外购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购买价和购置费用两部分,一般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市价类比法
在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中选择类似的参照物,再根据功能和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对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现行购买价格,购置费用可根据现行标准和实际情况核定。
2.物价指数法
它是以无形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为依据,用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进而估算其重置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从无形资产价值构成来看,主要有两类费用:一类是物质消耗费用;一类是人工消耗费用。前者与生产资料物价指数相关度较高,后者与生活资料物价指数相关度较高,并且最终通过工资、福利标准的调整体现出来。不同的无形资产两类费用的比重可能有较大差别,一些需利用现代科研和实验手段的无形资产,物质消耗的比重就比较大。在生产资料物价指数与生活资料物价指数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可按两类费用的大致比例按结构分别适用生产资料物价指数与生活资料物价指数估算。两种价格指数比较接近,且两类费用的比重有较大倾斜时,可按比重较大费用类适用的物价指数来估算。
例如,某企业2003年外购的一项无形资产账面值160万元,2005年进行评估,试按物价指数法估算其重置完全成本。经鉴定,该无形资产系运用现代先进的实验仪器经反复试验研制而成,物化劳动耗费的比重较大,可适用生产资料物价指数。根据资料,此项无形资产购置时物价指数和评估时物价指数分别为120%和150%,故该项无形资产的重置完全成本为:
160×(150%÷120%)=200(万元)
四、无形资产成新率的估算
通常,无形资产成新率的确定,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法和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进行。
1.专家鉴定法
专家鉴定法是指邀请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对被评估无形资产的先进性、适用性做出判断,从而确定其成新率的方法。
2.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
它是由评估人员通过对无形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预测和判断,从而确定其成新率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剩余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
公式中,已使用年限比较容易确定,剩余使用年限应由评估人员根据无形资产的特征,分析判断获得。分析判断方法在本章第二节中已有详述,这里不再赘述。
成新率是运用成本法评估有形资产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无形资产不存在有形损耗,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时只是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借用这一概念,因此它的运用也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在评估实践中,一般选择综合考虑了被评无形资产的各种无形损耗(功能和经济方面的)后的折算比率。在确定适用的成新率时应注意无形资产使用效用与时间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是非线性的。有的无形资产其效用是非线性递减(如技术型无形资产),有的无形资产其效用在一定时间内呈非线性递增(如商标、商誉等)。评估人员应对这种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予以说明。
常采用成本法的只有几种无形资产,如工程图纸、计算机软件、营业执照、人员聘用合同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成本法也会涉及市场分析和收益分析,如市场供求关系直接影响与目标无形资产有关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间接成本,而对开发商利润的决定就要借助于收益分析的方法。
第四节 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评估
一、专利权的特点及其评估目的
(一)专利权的涵义及特点
1.专利的基本涵义
专利即专利权,是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在我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授予发明人的一种独占的权利。
国际上,专利是受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工业产权。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但很多国家的专利法把专利权的客体扩大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虽和发明密切相关,但并不是所有的发明都表现为专利形式。取得专利权要有发明人或发明
所有人提出申请,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批准的条件主要是:①必须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获专利的发明项目;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凡是无人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没有获得专利局的批准,一律不能取得专利权。
2.专利权的特点
(1)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实施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按照专利法授予发明人或发明所有人对其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所谓独占实施权,即只有专利权人才能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权利,其他人如果实施必须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经许可一律不能制造、使用和销售,否则便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权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2)专利权有地域限制。在地域上,因为专利法都是各国的国内法,按照某个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专利权,一般只有在该国司法管辖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就失去效力。如果要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那就需要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分别得到这些国家的批准。在没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当然不能对发明创造加以专利保护。
(3)专利权有时间限制。各国专利法都对专利权的有效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旦专利权的有效期满,专利权就失去效力,成为全体公众都能使用的社会公共财富,而不再产生侵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
(4)可转让性。专利权的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在转让所有权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原专利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一经转让,原专利权人不再拥有该项专利权。使用权转让,主体不发生变更。
(二)专利权评估目的
专利权评估依专利权发生的经济行为,即特定目的确定其评估的价值类型和方法。不同情形下的专利权以及转让形式不同,确定的评估方法也不相同。专利权转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刚刚研究开发的新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尚未投人使用就直接转让给接受方;另一种情形是转让的专利已经过长期的或一段时间的生产,是行之有效的成熟技术,而且转让方仍在继续使用。
专利权转让形式很多,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全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使用权转让往往通过技术许可贸易形式进行,这种使用权的权限、时间期限、地域范围和处理纠纷的仲裁程序都是在许可证合同中加以确认的。
(1)使用权限。按技术使用权限的大小,可分为:①独家使用权,是指在许可证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卖方只把技术转让给某一特定买主,买方不得卖给第二家买主。同时卖主自己也不得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该技术和销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显然,这种转让的卖方索价会比较高。②排他使用权,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把技术授予买方使用,同时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不再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者。③普通使用权,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可以向多家买主转让技术,同时卖方自己也保留技术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④回馈转让权,是指卖方要求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对转让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反馈给卖方的权利。
(2)地域范围。技术许可证大多数都规定明确的地域范围,如某个国家或地区,买方的使用权不得超过这个地域范围。
(3)时间期限。技术许可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效期限,时间的长短,因技术而异。一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期限一般要和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相适应。
(4)法律和仲裁。技术许可证合同是法律文件,是依照参与双方所在国的法律来制定的,因此受法律保护。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循法律程序追回损失的权益。
二、专利权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者委托以后,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评估:
(一)证明和鉴定专利权的存在
—般应收集证明专利权存在的资料有: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性文件、当年度缴费证明等。另外,应由有关专家鉴定该项专利的有效性和可用性。专利检索是实施鉴定的重要环节。
(二)确定评估方法,搜集相关资料
专利权评估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收益法。收益法的运算过程在前面已经详述,重要的任务是收集相关资料,分析确定方法运用中的各项技术参数和指标。这些分析包括:①技术状况分析,包括对技术先进性确认、技术成熟程度与寿命周期的分析等。②收益能力分析,包括是否具有获利能力,获利表现为收入增长型或费用降低型等分析。③市场分析,包括应用该专利技术的产品市场需求总量分析、市场占有率分析、风险分析等。④投资可行性分析,通过分析确定各有关技术参数、指标,最后进行评定估算,确定评估值。
(三)完成评估报告,并加以详尽说明
评估报告是专利权评估结果的最终反映,但这种结果是建立在各种分析、假设基础之上的,为了说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评估报告中应详尽说明评估中的各有关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1)专利技术成熟度。如该专利技术已经付诸实施,应说明其实施运用情况、技术本身先进程度、有无转让记录等;如该专利尚未实施,应说明评估值测定中的依托条件,包括技术本身、受让方条件、市场预测等。
(2)接受方可受度的分析。成熟的专利技术对接受方的要求,即可受度。其包括对接受方基础设施、技术素质、投资规模、资金需求等方面的要求和预测。
这些分析不仅有助于说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还可以用以说明报告者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区间,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分析的依据。
三、专利权的评估方法
专利权评估主要采用收益法,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成本法。
(一)收益法
收益法应用于专利权评估,计算技巧已在前面的有关章节中做了详细介绍,根本的问题还是如何寻找、判断、选择和测算评估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参数,即专利权的收益额、折现率和获利期限。
专利权的收益额是指直接由专利权带来的预期收益,对于收益额的测算,通常可以通过直接测算超额收益和通过利润分成率测算获得。由于专利权收益的来源不同,我们可以将专利权划分为收人增长型专利和费用节约型专利来测算,也可以用分成率方法测算。
采用利润分成率测算专利技术收益额,即以专利技术投资产生的收益为基础,按一定比例(利润分成率)分成确定专利技术的收益。利润分成率反映专利技术对整个利润额的贡献程度。对被评估专利技术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准确的利润分成率。
利润分成是将资产组合中专利对利润的贡献分割出来,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采用一种变通的方法,即以销售收入分成率替代利润分成率,相应的分成基础也就由利润变成销售收入了。尽管销售收入分成率和利润分成率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并可以通过数学关系进行互换,但销售收入分成率合理性的基础仍然是利润分成率,这是必须明确的。
至于专利权评估中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确定,在本章第二节中已有说明,不再详述。
例如,某公司于2000年开发研制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法并获得专利权,通过2年使用证明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2003年,该公司准备将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售给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该专利技术的剩余经济寿命为4年,专利技术的价格按照每年销售收人的一定比率分年支付,收人分成率为25%。预计今后4年的销售收人分别为1000万元、1400万元、1600万元、1600万元。折现率为20%,所得税税率为33%。该专利技术的评估过程如下:
未来4年销售收入分成收益额的计算:
第1年:1000×25%×(1-33%)=167.5(万元)
第2年:1400×25%×(1-33%)=234.5(万元)
第3年:1600×25%×(1-33%)=268(万元)
第4年:1600×25%×(1-33%)=268(万元)
被评估专利未来预期收益额的折现值即评估值:
167.5÷(1+20%)+234.5÷(1+20%)2+268÷(1+20%)3+268÷(1+20%)4=586.8(万元)
(二)成本法
成本法应用于专利技术的评估,重要的在于分析计算其重置完全成本构成、数额以及相应的成新率。专利分为外购和自创两种,外购专利技术的重置成本确定比较容易。自创专利技术的成本一般由下列因素组成:
1.研制成本
研制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大类。直接成本是指研制过程中直接投入发生的费用,间接成本是指与研制开发有关的费用。
(1)直接成本。直接成本一般包括:材料费用,即为完成技术研制所耗费的各种材料费用;工资费用,即参与研制技术的科研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费用;专用设备费.即为研制开发技术所购置或专用设备的摊销;资料费,即研制开发技术所需的图书、资料、文献、印刷等费用:咨询鉴定费,即为完成该项目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鉴定费用;协作费,即项目研制开发过程中某些零部件的外加工费以及使用外单位资源的费用;培训费,即为完成本项目,委派有关人员接受技术培训的各种费用;差旅费,即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差旅费用;其他费用。
(2)间接成本。间接成本主要包括:管理费,即为管理、组织本项目开发所负担的管理费用;非专用设备折旧费,即采用通用设备,其他设备所负担的折旧费;应分摊的公共费用及能源费用。
2.交易成本
发生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费,即卖方为买方提供专家指导、技术培训、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及市场开拓费;交易过程中的差旅费以及管理费,即谈判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技术洽谈会及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食宿及交通费等;手续费,即指有关的公证费、审查注册费、法律咨询费等;税金,即无形资产交易、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于评估目的不同,其成本构成内涵也不一样,在评估时应视不同情形考虑以上成本的全部或一部分。
专利技术评估中成新率的估算方法,前已述及,不再重复。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自行研制开发成功一项实用新型,并获得专利。2005年1月拟将该实用新型转让给其他公司,故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实用新型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记载,该实用新型开发研制成本为30万元,2003~2004年的2年期间物价上涨指数分别为4%和6%。经专家鉴定,该实用新型的剩余经济寿命为6年,则该实用新型的评估结果如下:
四、非专利技术的特点
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是指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巧,主要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权不同,从法律角度讲,它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仅仅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一项收益性无形资产。从这一角度来说,进行非专利技术的评估,首先应该鉴定非专利技术,分析、判断其存在的客观性。这一判断要比专利权的判断略显复杂些。
一般来说,企业中的某些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配方等之所以能作为非专利技术存在,可以根据以下特性判断:首先是实用性,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取决于其是否能够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操作,不能应用的技术不能称为非专利技术。其次是新颖性,非专利技术所要求的新颖性与专利技术的新颖性不同,非专利技术并非要具备独一无二的特性不可,但它也绝不能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得到的东西。再次是获利性,非专利技术必须有价值,表现在它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价值是非专利技术能够转让的基础。最后是保密性,保密性是非专利技术的最主要特性,如前所述,非专利技术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其自我保护是通过保密性进行的。
另外,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非专利技术具有保密性,而专利技术则是在专利法规定范围内公开的。一项技术一经公开,获取它所耗费的时间与投资远远小于研制它所耗费的时间与投资,必须要有法律手段保护发明者的所有权。而没有专利权又不公开的技术,所有者只有通过保密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第二,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范围很广,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等,专利技术通常包括三种,即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第三,专利技术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非专利技术没有法律保护期限。第四,对专利技术的保护通常按《专利法》条文进行,对非利技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五、影响非专利技术评估值的因素分析
在非专利技术评估中,应注意研究影响非专利技术评估值各项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1)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期限。非专利技术依靠保密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没有法定保护期限。但是,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和技巧,会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原因被先进技术所替代。作为非专利技术本身,一旦成为一项公认的使用技术,它就不存在价值了。因此,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期限应由评估者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情况及技术保密情况进行估算,也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规定期限、协议情况估算。
(2)非专利技术的预期获利能力。非专利技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是非专利技术本身应具有的,而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则在于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所能产生的超额获利能力。因此,评估时应充分研究分析非专利技术的直接和间接获利能力,这是确定非专利技术评估值的关键,也是评估过程中的困难所在。
(3)分析非专利技术的市场情况。技术商品的价格也取决于市场供求情况。市场需求越大,其价格越高,反之则低。从非专利技术本身来说,一项非专利技术的价值高低取决于其技术水平在同类技术中的领先程度。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技术的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无形损耗加大,一项非专利技术很难持久处于领先水平;另外,非专利技术的成熟程度和可靠程度对其价值量也有很大的影响。技术越成熟、可靠,其获利能力越强,风险越小,卖价越高。
(4)非专利技术的开发成本。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成本,也是影响非专利技术价值的因素。评估中应根据不同技术特点,研究开发成本和其获利能力的关系。
六、非专利技术的评估方法
非专利技术的评估方法与专利权评估方法基本相同。下面举例说明非专利技术评估的方法和过程。
(一)运用收益法对非专利技术评估
例如,某老字号中药店将其治疗某种疾病的秘方转让给另一家药店,由于该秘方治疗效果显著,得到广大患者的认可,预计使用该秘方后,药店的销售收入会明显提高。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受让方在未来4年内,每年从其销售收人中提取10%给转让方,作为秘方的转让费用。折现率为15%,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秘方的转让评估价值估算过程如下:
(1)预测使用该秘方后未来4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0万元、45万元、47.5万元、47.5万元。
(2)未来4年预期收益的折现值为:
40+(1+15%)+45+(1+15%)2+47.5+(1+15%)3+47.5-(1+15%)
=1268657(元)
(3)该秘方转让的评估值为:
1268657×(1-33%)×10%=85000(元)
(二)运用成本法对非专利技术评估
例如,某机械加工厂有2500张机械零部件的工程设计图纸,已使用4年。经相关专家鉴定,该工程设计图纸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该厂的保密工作做得比较好,其中有2250张图纸仍然可以作为有效的非专利技术,预计剩余经济寿命为6年。根据该类图纸的设计、制作耗费估算,当前每张图纸的重置成本为750元。则该批图纸的价值评估过程如下:
(1)该批图纸的重置成本为:
2250×750=1687.500(元)
(2)该批图纸的成新率为:
6÷(4+6)×100%=60%
(3)该批图纸的评估价值为:
1687500×60%=1012500(元)
第五节 商标权评估
一、商标及其分类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把自己的商品区别于他人的同类商品,在商品上使用的一种特殊标记。这种标记一般是由文字、图案或两者组合而成。
商标的作用表现在:商标表明商品或劳务的来源,说明该商品或劳务来自何企业;商标能把一个企业提供的商品或劳务与其他企业的同一类商品或劳务相区别;商标标志一定的商品或劳务的质量;商标反映向市场提供某种商品或劳务的特定企业的声誉。消费者通过商标可以了解这个企业形象,企业也可以通过商标宣传自己的商品,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从经济学角度,商标的这些作用最终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从法律角度来说,保护商标也就是保护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权利。
商标的种类很多,可以依照不同标准予以分类。
1.按商标是否具有法律的专用权分类
按商标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们所说的商标权的评估,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
2.按商标的构成
按商标的构成,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符号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色彩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等。
3.按商标的不同作用分类
按商标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在这里,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权及其特点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它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是以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而不以使用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商标权一般包括有排他专用权(或独占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继承权等。排他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享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劳务或类似商品劳务上使用其商标的权利。转让权是商标所有者作为商标权人,享有将其拥有的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通过使用许可合同,转让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继承权是指商标权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交给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但这种继承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评估人员对经过重大修改的新《商标法》的内容应有所了解。例如为遏制恶意抢注行为,新《商标法》放弃了“申请在先”原则,强调诚实信用。新《商标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权和专利权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它和专利权一样需要经过申请、审批、核准、公告等法定程序才能获得。但取得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不同,表现在:第一,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技术要求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商标权取得的条件是具有显著性、不重复性和不违反禁用条款。第二,专利权有法定的有效保护期限,一般不准续展;而商标权尽管在注册时需要规定有效期,例如我国商标法规定10年,但可以按照每一期10年无限续展。
商标权的价值是由商标所带来的效益决定的,带来的效益越大,商标价值就越高;反之则低。而商标带来效益的原因,在于它代表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信誉、经营状况的提高。表面上看,商标价值来自于设计和广告宣传,但实际并非如此。尽管在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和保护等方面都需要耗费一定的费用,广告宣传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为此需支付很高的费用,但这些花费只对商标价值起影响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商标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
三、商标权评估的程序
商标权评估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估目的
商标权评估目的即商标权发生的经济行为。从商标权转让方式来说,可以分为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商标权转让是指转让方放弃商标权,转归受让方所有,实际上是商标所有权出售。商标权许可使用则是拥有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在不放弃商标所有权的前提下,特许他人按照许可合同规定的条款使用商标。商标权转让方式不同,评估价值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商标所有权转让的评估值高于商标权许可使用的评估值。从股份制企业商标权评估情况来说,一般包括:以商标权投资人股,商标权许可使用,商标权转让,等等。在股份制改造或股份公司上市时,出于股本结构、出资要求等原因,往往将商标权许可使用,这样做,既可以保证股份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不影响其股权结构和出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对商标权进行评估,还应评估出年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依据。
(二)向委托方收集有关资料
收集的资料包括:委托方概况,包括经营历史、现状以及经营业绩(包括前3〜5年财务报表);商标概况,包括商标注册有关的法律性证件、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证书号、保护内容、商标的适用范围、商标的种类、商标的法律诉讼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有无其他协议等;商标产品的历史、现状与展望,包括市场环境、同行业情况、商标产品的信誉、市场占有率情况等;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情况;委托方未来经营规划;未来财务数据预测,包括生产预测、销售预测、成本费用预测及损益预测等;相关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其影响。
(三)市场调研和分析
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市场需求量的调研和分析;商标现状和前景的分析;商标产品在客户中的信誉、竞争情况的分析;商标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分析;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判断商标产品现有获利能力,为未来收益发展趋势预测提供依据;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分析;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的分析。
(四)确定评估方法,收集确定有关指标
商标权评估较多采用收益法,但也不排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由于商标的单一性,同类商标价格获取的难度,使得市场法应用受到限制;商标权的投人与产出具有弱对应性,有时设计创造商标的成本费用较低,其带来收益却很大,相反,有时为设计、创造某种商标成本费用较高,比如为宣传商标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但带来的收益却不高,因此,采用成本法评估商标权时必须慎重。
收益法评估商标权主要是分析确定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三项指标。收益额、折现率的分析测算前面已述及,不再赘述。收益期限的确定是商标权评估时十分重要的问题。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法律保护期限(注册)是10年,到期后可以续展。需要注意的是,确定商标权未来获利期限的依据是其获得超额收益的时间,注册年限仅供分析参考,不应作为直接依据。
(五)计算、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评估报告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无形资产评估过程的总结,也是评估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除遵循一般评估报告的要求外,应特别注意评估推理过程的陈述,明确阐释评估结论产生的前提、假设及限定条件,各种参数的选用依据,评估方法使用的理由及逻辑推理方式。这是基于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征和评估特点所提出的要求。
四、商标权评估方法
商标权评估采用的方法一般为收益法,下面主要举例说明收益法在商标权评估中的应用。
(一)商标转让价值的评估(商标所有权评估)
例如,某服装厂将一种已经使用20年的红星西服注册商标转让。根据历史资料,该企业近5年使用这一商标的产品比同类产品的价格高,每套西服高70元,该企业每年生产这种西服1万套。该商标目前在市场上有良好趋势,产品基本上供不应求。根据预测估计,如果在生产能力足够的情况下,这种商标的西服每年生产1.5万套,每套西服可获超额利润50元,预计该商标能够继续获取超额利润的时间是10年。前5年保持目前超额利润水平,后5年每年可获取的超额利润为64万元,评估这项商标权的价值。
(1)首先计算其预测期内前5年中每年的超额利润:
1.5×50=75(万元)
(2)根据企业的资金成本率及相应的风险率,确定其折现率为10%。
(3)确定该项商标权价值:
由此确定商标权转让评估值为435万元。
(二)商标许可价值评估(商标使用权评估)
例如,某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将“巨力”农用四轮车注册商标使用权通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另一家农机厂使用,使用时间为5年。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每年按使用该商标新增利润的25%支付给转让方,作为商标使用费,该商标使用权价值评估过程如下:
(1)预测使用期限内新增利润总额,取决于每辆车的新增利润和预计产量。对于产量的预测,应根据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进行。根据评估人员预测,每辆车可新增净利润10元,第1~5年生产的农用四轮车分别是20万辆、22.5万辆、27.5万辆、30万辆、32.5万辆。
由此确定每年新增净利润为:
(2)确定分成率,按许可合同中确定的作为分成率。
(3)确定折现率,根据企业的资金成本率及相应的风险率,确定折现率为14%。
(4)计算出新增净利润的折现值:
(5)按25%的分成率计算确定商标使用权的评估值:
589.4844×25%=147.37(万元)
第六节 商誉的评估
一、商誉及其特点
目前,对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这一观点存在较为一致的看法,但对商誉的内涵的认识还存在许多争议。
(一)商誉的涵义
1.商誉在会计学中的解释
19世纪晚期,商誉开始出现在企业会计账簿上,用以记录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实际交易价格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差额。因为当单项资产有效地组织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时候,其盈利能力显然要高于单项资产的盈利能力,于是,被合并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往往都超过其整体资产中每一单项资产价值之和。这种企业整体资产交易中出现的差额,分摊到任何一项资产上都不合适,便只好作为一个综合项目列示,这就是会计上的“商誉”。
由于传统会计遵循“稳健性”原则,通常把商誉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在会计计量中只对外购商誉入账,而对自创商誉一般不予计量。IASC的IAS认为:对外购商誉可以立即调整股东权益,或者资本化为一项资产,并在商誉的有用年限内摊销,计入各期损益。我国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有在购并时才入账,平时不反映、不确认、不揭示,对自创商誉没有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在会计学中,对商誉的定义是相对统一的,即商誉就本质而言,其无形价值常被表述为企业的整体价值减去企业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就是说,商誉的价值是指企业的总价值减去有形资产和可确认无形资产价值。
2.资产评估对商誉的界定
在资产评估中,商誉是企业拥有的不可确指的可预期的未来超额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理解商誉的内涵,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商誉是不可确指的。可确指与不可确指是相对的,商誉的内涵是动态的。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分析计量技术的进步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过去是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现在可能变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例如,过去不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权等,随着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而受到保护,也进一步带来人们观念的转变,已经成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得以确认和评估。
其次,商誉是企业未来可预期的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商誉带来的未来超额收益是可预期的,而且,评估中商誉带来的未来超额收益的价值与会计中计量不同。评估中要对企业能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进行具体分析,找出确属商誉带来的那部分超额收益。
另外,资产评估中没有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之分。这一点与会计对商誉的界定有明显的差别。
(二)商誉的特点
1.商誉对企业整体的依附性
企业的商誉是企业所有资产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离开了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也就无商誉可言。商誉也不像商标、专利权那样可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因此,必须把商誉看成是一种组合成的无形资产,并且只有在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下,企业的商誉才有价值,如不继续经营下去,企业的商誉没有价值。
2.商誉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
企业的商誉不是一天内形成的,而是企业长期经营管理的结果。—个企业在长期经营中,总会形成一种自己的独具特色的经营管理方式,这种独特的经营管理方式必然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形象,使顾客和用户产生信任和好感,企业就会因此取得比一般同行业高得多的收益。
3.商誉的不可确指性
商誉价值的形成原因以及组成成分十分复杂,很难一一分辨,加以确认。商誉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是唯一的,其评估结果是对企业未来超额收益按现值价格的反映,这就决定了商誉评估方法的局限性。
4.商誉的内涵是动态变化的
专利等无形资产由于可确指,从而逐渐从商誉中独立出来。现在不可确指的而仍然留在商誉之中的无形资产,以后可能成为可确指的而独立出来。随着人类知识水平和认识方法的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新的无形资产原先不可确指,现在成为可确指的而从商誉中独立出来。但商誉不会消失,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新的无形资产形成,而这些无形资产不可能全部可确指,因为管理中有许多因素永远无法确指。
5.商誉有可能是负值(即负商誉)
这是商誉区别于其他资产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商誉是各种资产的组合的效用,其价值高低与企业获利能力呈正相关关系。而企业的社会公众形象很差或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时,或者各种资源配置不合理而产生负效应时,其商誉的价值可能等于甚至小于零。
二、商誉评估的目的
商誉依附于企业整体资产,不能单独转让,只能和企业同时转让,因此,一般认为商誉评估所服务的特定目的是企业产权转让,以及与企业产权转让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但是,随着无形资产,尤其是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各户关系、销售渠道等日益成为企业价值构成的主体,以管理咨询为目的的商誉评估需求逐渐增多。在企业加之管理中,企业的股东、债权人亦希望了解这一未入账的资产信息,以便作为投资决策和评价管理者业绩的基础。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也只有清楚了解企业的商誉价值,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资本化运作,实现规模扩张。此外,当企业利益受到损失时,商誉也是要求赔偿的内容之一。商誉价值的评估也是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
三、商誉评估的方法
(一)超额收益法
商誉评估值指的是企业超额收益的本金化价格。把企业超额收益作为评估对象进行商誉评估的方法称为超额收益法。超额收益法视被评估企业的不同又可分为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1.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
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是把被评估企业的超额收益经本金化还原来确定该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例如,某企业的预期年收益额为40万元,该企业的各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之和为160万元,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为20%,并以此作为适用资产收益率。
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主要适用于经营状况一直较好、超额收益比较稳定的企业。如果在预测企业预期收益时,发现企业的超额收益能维持有限期的若干年,这类企业的商誉评估不宜采用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而应改按超额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
2.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进行折现,把其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Rt——第t年企业预期超额收益;
r——折现率;
n——收益年限;
(1+r)-1——折现系数。
(二)割差法
割差法是根据企业整体评估价值与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商誉评估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可以通过预测企业未来预期收益并进行折现或资本化获取;对于上市公司,也可以按股票市价总额确定。采取上述评估方法的理论依据是,企业价值与企业可确指的各单项产价值之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有两个企业,企业可确指的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大体相当,但由于经营业绩悬殊,预期收益悬殊,其企业价值自然相去甚远。企业中的各项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由于其可以独立存在和转让,评估价值在不同企业中趋同。但它们由于不同的组合,不同的使用情况和管理,使之运行效果不同,导致其组合的企业价值不同,使各类资产组合后产生的超过各项单项资产价值之和的价值,即为商誉的评估值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当商誉为负值时,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亏损企业,另一种是收益水平低于行业或社会平均收益水平的企业。
例如,预期某企业未来年净利润为30万元,假设这一状况可以永续下去。确定折现率为10%。采用单项资产评估方法,评估确定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为260万元,则评估其商誉的价值为:
30÷10%-260=40(万元)
四、商誉评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商誉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商誉评估的困难性。商誉评估的理论和操作方法争议较大,现在虽然尚难定论,但在商誉评估中,至少下列问题应予以明确:第一,商誉只存在于那些长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少数企业之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存在商誉。一个企业在同类型企业中超额收益越高,商誉评估值越大。因此,商誉评估过程中,如果不能对被评估企业所属行业收益水平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也就无法评估出该企业商誉的价值。第二,商誉评估必须坚持预期原则,企业是否拥有超额收益是判断企业有无商誉和商誉大小的标志,这里所说的超额收益指的是企业未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不是企业过去或现在的超额收益。在评估过程中,对于目前亏损的企业,经分析预测,如果其未来超额收益潜力很大,则该企业也会有商誉存在,这在评估时必须加以综合分析和预测。第三,商誉价值形成既然是建立在企业预期超额收益基础之上,那么,商誉评估值高低与企业中为形成商誉投入的费用和劳务没有直接联系,并不会因为企业为形成商誉投资越多,其评估值就越高。尽管所发生投资费用和劳务会影响商誉评估值,但它是通过未来预期收益的增加得以体现的。因此,商誉评估不能采用投入费用累加的方法进行。第四,商誉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具有不能够单独计量的特征,致使各项因素的定量差异调整难以运作,所以商誉评估也不能采用市场类比的方法进行。当然,完全相同的商誉更为鲜见。另外,企业负债与否、负债规模大小与企业商誉没有直接关系,不能说负债企业就没有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