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实务》——杨令芝第六章 出纳常用的银行结算形式
《出纳实务》——杨令芝
第六章 出纳常用的银行结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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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支票结算

一、支票及其分类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实际上是存款人开出的付款通知。在付款期内,支票是见票即付。

在支票结算中的当事人:①出票人。它是指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②持票人。它是指收款单位和个人。③付款人。它是指支票上记载的出票开户银行。

(二)支票使用范围及其分类

支票结算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可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以及其他款项结算。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经银行同意,均可使用支票结算。

根据使用的要求不同,支票可以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票印有“现金”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样式分别如表6-1、表6-2所示。

(三)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即签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开票日期、具体用途、确定的金额。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

 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应一致。

(2)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碳素黑色墨水笔或蓝黑墨水笔书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数字标准,大小写金额一致。支票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证明。

(3)支票有效期为10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有效期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过期支票银行不予受理,支票自行作废。

(4)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企业如果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外2%的赔偿金给收款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到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5)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或提起诉讼。如果在挂失止付前款项已经支付的,银行不再受理。

二、支票结算的程序

(一)现金支票结算程序

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现金支票结算程序如图6-1所示。

 说明:①签发人开出现金支票给收款人。②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向签发人开户银行办理取款手续。③开户银行按照工作程序对支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二)转账支票结算程序

1.由签发人交收款人办理结算

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对应科目。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收到转账支票时,经审核无误后,应作为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填写“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然后,将该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一式两联“进账单”,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经银行审査无误后,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入账的凭据,收款人据此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对应科目。进账单另一联和支票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凭据。转账支票结算程序如图6-2所示。

说明:①签发人签发转账支票,填写支票上的各类项目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交给收款人。②收款人审核无误后,连同进账单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入账。③银行间办理划拨。④收款人开户银行下收款通知。

2.由签发人交签发人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签发人签发转账支票,填明支票上的各项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进账单”后,直接送交开户银行,要求转账;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签发人开户银行受理盖章后,退回受理单,然后将款项划转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之间传递凭证,并办理划转手续。收款人开户银行办妥进账手续后,通知收款人票款收到。

转账支票结算程序如图6-3所示。

说明:①签发转账支票并填进账单办理转账。②银行办理划拨。③收款人开户银行下收款通知。

三、支票结算的其他问题

(一)领用支票

单位领用支票时,应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的“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在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交银行办理。经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单位、支票起讫号码、密码号码等,出售支票,同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和手续费。银行在出售支票的同时,还要打印两张支票密码,一张给领用单位,另一张留存银行备査,以便办理结算时核对。按规定,每个账户一次只准购买一本支票,业务量大的可适当放宽。出售时每张支票上要加盖银行的名称或签发人账号。

撤销、合并或因其他原因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未用的空白支票交回银行,切角作废。

(二)签发支票

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应按照规范认真填写签发日期、收款人、人民币大小写、支票号码、款项用途和支票密码等项目。其中,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签发支票的日期,不得漏填或预填日期。“收款人”栏,一定要写明收款单位的附属机构或个人,收款人应在支票存根联签名或盖章。大小写人民币金额必须填写一致、完整,不得涂改,在小写金额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个栏目如有填错,应重新签发。其他栏目填错,可由签发人在改正处预留银行印鉴来证明。“用途”栏要实事求是填列,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密码号”栏应按照银行提供的密码单填写。“签发人盖章”处应将预留银行印鉴加盖齐全。

如果单位签发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以发放工资或补充库存现金,则应在“收款人”栏填写本单位名称,并在支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然后可到银行取款。财务部门根据现金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如果单位签发现金支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则应在“收款人”栏填写收款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并要求其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字或盖章。收款单位或个人在现金支票背面签章,并持证件到银行取款。

出纳人员签发转账支票,首先应查验本单位银行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存款余额,以免签发空头支票,然后再按规定要求签发转账支票。

(三)支票的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其中所谓的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向票据债务人(主要是票据的承兑人,有时也指票据的出票人、保证人和背书人)直接请求支付票据中所规定金额的权利。通过背书转让其权利的人成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由于这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都是在票据的背面(如果记在正面就容易和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混淆)进行的,所以叫做背书。

(1)支票仅限于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用于提取现金的支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以及超过付款期限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得影响票据的效力;背书应当连续。

(2)单位在进行背书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日期。

(3)背书应当依次前后衔接,背书不够记载时,可以粘贴到粘贴处,但应在粘贴处签章。收款人在受理支票时,应注意审査如下内容:被背书人是否确定为本单位或个人;支票是否在付款期限内;背书记载事项是否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粘贴的是否按规定在粘贴处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被背书人应当审査背书人的身份证。

(四)支票的验付及退票

支票为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银行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支票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如下。

(1)支票和进账单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

(2)支票上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支票上的金额是否超过结存余额。

(4)支票上的背书是否连续。

(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限内。

(6)支票上记载的内容如有更改,有无签发人签字或盖章。

(7)支票上的签名和印鉴是否与其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如果发现支票上的各项内容有不符规定之处,银行不予支付支票票款。

所谓支票退票,就是银行认为该支票的款项不能进人收款人账户而将支票退回。支票退票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另一个原因是票据行为不规范。发生退票,银行应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给签发人或收款人。

(五)印章挂失和更换预留签章

各单位预留银行印章遗失时,应当向开户行出具公函。遗失单位公章的,应有上级主管单位公函证明,同时填写“更换印章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印章手续;印章遗失前签发了支票,在支票有效期内仍属有效。如在挂失前,单位的印章被人盗用,签发支票被人冒领的,由单位自行负责。

由于印章磨损、单位名称变更、人员变动需要更换预留签章的,由开户银行发给新印鉴卡。单位应将原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反面,将新印章盖在新印鉴卡的正面,并注明启用日期,交开户银行。

(六)支票的止付

支票的止付,是指支票的持票人遗失支票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银行停止支付支票票款。但是,银行在接到支票持有人通知前已经支付票款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关于支票的止付有如下规定:

(1)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申请挂失时,签发人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交付一定的挂失手续费。银行收取挂失手续费,受理单位挂失后,在签发人账户的醒目位置用红笔注明“XXXX年X月X日第X号支票挂失止付”字样,并函或有关证明一并保管。

(2)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予挂失,但付款单位可以请求收款单位协助防范。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他人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损失。

第二节银行本票结算

一、银行本票及其分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结算是指申请人(付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银行本票,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的,银行见票即付,信誉高,支付功能强,通常不存在收不回款项的风险。

银行本票是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结算制度改革后推行的一种新的结算工具,1994年起在全国城市推行。目前,银行本票的使用量还不大,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票据的推广,银行本票的使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适用范围及分类

银行本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内(票据交换区域)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银行本票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性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按收款人的记载形式不同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按照金额是否预先固定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不定额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面额不固定的银行本票,不定额本票由经办的各商业银行签发和兑付。银行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由出票行留存,结清本票时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本票,由出票行结清本票时作借方凭证。

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分别如图6-4和表6-3所示。

(二)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如表6-4所示。

 

二、银行本票结算的程序

银行本票结算程序如图6-5所示。

说明:①付款人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②银行签发本票交与付款人。③付款人将银行本票交给收款人办理结算。④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本票。⑤银行收妥入账。⑥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1.申请代办银行本票

申请代办银行本票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先向银行交存款项,填写“业务委托书的”(其格式见表6-5),在“业务委托书”的“业务类型”中“本票申请书”前的方框里画钩,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注:“业务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报或出票依据,第三联回单联。

(2)银行同意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即按申请金额签发银行本票。

(3)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给收款人办理结算。

(4)收款单位或被背书单位的出纳人员对收取的银行本票应审核后,持本票、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

(5)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妥入账,并退回进账单回单给收款人。

(6)银行间传递凭证,划转款项。

2.出票

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办理结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除了上述规定事项外,本票上可以记载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

收款人收到银行本票后,应审查下列事项。

(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单位或个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付款期限内。

(3)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印章是否清晰,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一致。

(6)不得更改事项是否更改(银行本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7)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特别提示:背书是否连续;背书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被背书人应当审査背书人的身份证件。

收款人审核无误后,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收到的银行本票,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人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和退款

(一)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持有人转让本票时,应在本票后面“背书”栏内背书,并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写收款人的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交给被背书人,同时向被背书人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人查验。被背书人接受背书的银行本票时,也应对其进行认真检査,检验其内容是否合法、正确、完整。银行本票背书必须连续。若银行本票签发人在本票背面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禁止该本票以后再转让。

(二)银行本票的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未使用而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还应填写一式两联的进账单,一并交银行,待银行办妥退款手续后,凭银行退回的进账单进行账务处理。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应在未用的银行本票背面签章,并交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没有问题方予以退款。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不定额的本票在符合条件时才能办理退款作为补救。这里的符合条件主要包括:①该银行本票由签发行签发后未曾经背书转让。②持票人为本票的收款单位。付款单位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对于遗失的不定额本票,在付款期满1个月后确未被冒领的,也可以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原本票申请人应首先向签发银行说明情况,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遗失本票退款申请书,连同填制好的一式两联进账单一并交给签发银行办理退款。之后,再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其分录同上。

第三节银行汇票结算

一、银行汇票及其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结算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申请人,申请人持汇票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银行汇票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一种传统的票据结算工具,我国曾在20世纪50年代停止使用,1984年后,又在全国推广了银行汇票结算。它适用于与异地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之间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申请人到外地采购或支付出差人员差旅费等。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在银行开立账户均可。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或汇到其他地点。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样式如表6-6所示):第一联卡片,由出票行结清汇票时

作汇出汇款借方凭证;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由代理付款行兑付后随报单寄出票行,由出票行作多余款贷方凭证;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由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

(二)银行汇票结算中的当事人

(1)出票人。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按照规定,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全国范围内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汇票。

(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

(3)付款人。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同出票人一样,并不是所有银行机构都可以充当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

(三)银行汇票结算的特点

(1)票随人到,用款及时。

(2)付款有保证。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结算时,不会出现“空头”和无款支付的情况。

(3)使用灵活。持票人可一笔转账,也可分次付款,还可通过银行办理转汇,也可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4)兑现性强。异地付款需要支付现金时,只要在汇款时向银行说明用途或以现金交汇,由汇出银行在签发银行汇票“汇款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字样,就可以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

(四)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2)银行汇票的汇款额起点为500元。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业务委托书”(如图6-9所示),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

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或个人姓名。无法确定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5)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内容:①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②银行汇票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正确无误。③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④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⑤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⑥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⑦出票日期、出票金额、收款人是否更改(指不准更改部分),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7)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并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后,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8)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9)支取现金的规定。收款人如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在填写“业务委托书”时,须在“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10)分次支取的规定。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如需分次支取,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利息。

(11)转汇的规定。银行汇票可以转汇,可委托兑付银行重新签发银行汇票,但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12)退汇的规定。汇款人因在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因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汇。

(13)挂失的规定。持票人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挂失前(包括对方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协助防范。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内,确未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汇手续。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程序

(1)银行汇票的申请。申请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业务委托书”,申请人在填写时,要用双面复写纸,按银行汇票申请书所列项目逐项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在第二联“申请人盖章”处盖章,签盖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业务委托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款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申请人填妥后将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第三联连同所汇款项一并送交银行。

(2)出票。出票银行对银行汇款申请书的内容和印鉴验证无误,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汇票金额。将银行汇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交给汇款人。签发银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汇款人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业务委托书”回单联,作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3)汇款人持银行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向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

(4)背书。按照现行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汇款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汇款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在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前述收款人要求对汇票进行审査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汇款金额;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是否真实等。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到开户行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5)兑付。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后,审核无误后,在汇票出票金额内,按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汇票上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的有关栏内,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印章。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根据实际结箅金额填制“进账单”,将“进账单”、“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起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或收款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除了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外,还须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关于提示付款的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6)开户银行接到上述凭证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划人收款人存款账户。收款人在收到款项后,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由会计人员作出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相应科目。

(7)收款人开户银行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入账后,与申请人开户银行办理内部清算,并将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传递到汇票申请人开户银行。

(8)结算与退款。申请人开户银行将余款转入汇款人账户,并将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转给汇款人,汇款人据此办理余款入账手续。汇款人收到通知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汇款单位因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汇票款项时,可以分别情况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

(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当出示公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并将未用的“银行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与银行留存的银行汇票第一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将汇款金额划入汇款单位账户。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将未用的银行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同时向银行交验申请退款的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3)汇款单位因缺少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联)而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第二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备函说明短缺的原因,经签发银行审査同意后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退款手续。银行汇票结算程序如图6-6所示。

 

说明:①汇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签发汇票;②银行出票并交与汇款人;③汇款人将汇票持往异地办理结算;④收款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⑤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⑥代理付款人付款;⑦银行之间清算资金;⑧汇款人开户银行向汇款人退回多余资金。

第四节商业汇票结算

一、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和分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

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以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只有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分类

(1)按照其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其式样分别如表6-7和表6-8所示。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付款日期不同,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三)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但是如果签发人或者承兑人在汇票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4)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接到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6)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7)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8)无款支付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而不能支付票款时,如果属于异地办理委托收款的,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的字样,按委托收款结算无款支付手续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如若属于同城进账单划款的,比照空头支票退票处理。同时,银行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赔偿金给收款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款项外,将根据承兑协议对付款人执行扣款。对尚未收回的款项转入付款人逾期贷款户,并每日按5‰计收罚息。银行承兑汇票的格式如表6-8所示。

 

二、商业汇票的结算程序

(一)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一般可分为三个步骤进行。

1.签发和承兑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一式三联,可由收款人签发,也可由付款人签发,汇票签发人留存备查。第一联由付款人(即承兑人)留存,付款人据此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第二联由付款人在承兑栏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并在商业承兑汇票证明签署“承兑”字样,以示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据此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收款人收款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将要到期的商业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收款一般采取的是委托收款方式。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时,应填写银行规定的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在“凭证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背后加盖收款单位业务公章后,一并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盖章退回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回单)给收款人。

3.到期兑付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付款通知)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与留底卡片(即商业承兑汇票第一联)核对无误后,应于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给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即“拒绝付款理由书”)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如图6-7所示。

 

说明:①交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汇票背书;③汇票到期委托收款;④发出委托通知;⑤付出付款通知;⑥通知付款;⑦划回票款;⑧收妥票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程序

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程序分三个步骤进行。

1.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承兑

承兑申请人(即付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有关规定同意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一式三联,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加盖银行印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第二联银行承兑汇票和第三联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

2.收款人收款

收款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出纳人员应对汇票中记载的收款单位及金额进行严格审査,审查无误后收存。出纳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内(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填写进账单,在“票据种类”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号码,并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取票款的手续。

收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盖有转账收讫的进账单第一联(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3.到期兑付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付款,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有出票人的(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不支付的汇票金额按5‰每天计收利息。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程序如图6-8所示。

说明:①出票并申请承兑;②承兑;③交付汇票;④汇票背书;⑤汇票到期委托收款;⑥发出委托收款;⑦交存票款;⑧划回票款;⑨收妥票款。

三、商业汇票的贴现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可以使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表现为外在的票据,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加强约束力。商业汇票经过承兑,不但信用很高,可以按期收回货款,防止拖欠;而且在急需资金时,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融通资金,比较灵活,对于购销双方都有益。

所谓贴现,就是指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取得现款,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的贴息后,将剩余款项付给票据持有人。

(一)商业汇票的贴现程序

(1)持票人申请贴现。申请时应填写“贴现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商业汇票及相关的资料一并送交开户银行申请转让汇票,办理贴现。贴现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为申请书,由银行作贴现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收入凭证,贴现银行作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入传票;第三联为收入凭证,银行作贴现利息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收账通知,是贴现银行给贴现申请人的收账通知;第五联为到期卡,是贴现银行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传票。

(2)银行受理贴现。

(3)贴现款项转入贴现申请人账户。

(4)汇票到期,贴现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的银行存款不足支付时,贴现银行将按规定将汇票退给贴现申请人,并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回贴现的票款,若此时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不足,其余款作为短期贷款处理。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时,与贴现申请人无关。承兑银行应向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票款;同时,承兑银行将向付款人执行扣款,并处以罚款。

(二)贴现的计算

实现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贴现利息和实现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面到期值×贴现天数×贴现日利率

实现贴现金额=票面到期值-贴现利息

【例6-1】某企业贴现票据的汇票金额为16000元,贴现天数为90天,贴现月利率为9‰。

要求:计算贴现利息及实现贴现金额。

贴现利息=16000×90×(9‰÷30)=432(元)

实现贴现金额=16000-432=15568(元)

四、商业汇票的挂失及注销

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联系处理。

承兑汇票的持有单位遗失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1个月后,再办理如下手续:

(1)付款单位遗失汇票的,应备函向承兑银行说明遗失原因,并附汇票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承兑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即可注销。

2)收款单位遗失汇票的,收款单位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双方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1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未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汇票办理注销手续相同。

第五节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及其分类

汇兑是汇兑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汇兑的分类

汇兑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采用信汇的,汇款单位出纳人员应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信汇凭证”第一联为“回单”,是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后给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支款凭证”,是汇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信汇时转账付款的支付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是汇入行将款项收入收款人账户后的收款凭证;第四联为“收账通知或取款通知”,是给直接记入收款人账户后通知收款人的收款通知,或不直接记入账户的收款人凭以领取款项的取款收据。

电汇凭证一式三联(如表6-9所示):第一联为“回单”是汇出行给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支款凭证”,为汇出银行办理转账付款的支款凭证;第三联为“发电依据”,汇出行据此向汇入行拍发电报。

现在的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统一用表6-9的境内汇款申请书代替,简化了结算手续。

(二)汇兑结算基本规定

1.结算起点的规定

汇兑结算没有起点的限制,即不论汇款金额多少均可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2.支取现金的规定

收款人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付款人在填制信汇或电汇凭证时,须在凭证“汇入金额”大写金额栏中填写“现金”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人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要部分支取现金的,受款人应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3.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由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须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向银行支取款项。如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必须持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的印章,经银行验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支款手续。

4.分次支取的规定

收款人接到汇入银行的取款通知后,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的,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5.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要将汇款转到另一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和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的款项申请退汇时,应出具正式函件,说明要求退汇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向汇出银行办理退汇。如汇入银行回复款项已经解付或款项已直接汇入收款人账户,则不能办理退汇。此外,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从发出取款通知之日起,2个月仍无法交付的款项,可主动办理退汇。

二、汇兑结算的程序

(一)付款单位办理汇兑业务的程序

(1)付款单位(汇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汇兑时,出纳人员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信汇或一式三联的电汇凭证,详细填明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汇出地点、汇出银行名称、委托日期、确定的金额、汇款用途等内容。出纳人员填好“信(电)汇凭证”后,在第二联“汇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2)银行受理汇兑。银行审查无误后,即可办理汇款手续,在凭证回单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给汇款单位,同时收取汇款手续费。银行受理后将第一联回单盖章后退回汇款单位,作为汇款单位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出纳人员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依据。

(3)通知收款人收款。出纳人员办理好汇兑手续后,应该传真汇兑凭证或电话通知收款单位,告知对方准备收取汇款。

(4)査询汇款情况。如果已经超过凭证传递时间,而对方尚未收到汇款,出纳员可以向汇出银行查询汇款情况,査询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汇款凭证内容,通过电话或者委托银行经办人员查询,由汇出银行联系汇人银行处理。

(5)撤销汇款。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的函件(个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信、电汇汇单。汇出银行査明确实没有汇出款项的,可以收回回单,办理撤销。

(6)退汇。汇款人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出纳人员持原信(电)汇汇单和汇款单位的正式函件(个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向汇出银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填写“退汇通知书”,通知汇人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入款项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二)收款单位办理汇兑收款的程序

1.审核汇款凭证

对于汇款人发来(传真件或者复印件)的汇款通知,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汇款人予以解决。

2.收取汇款

如果收款人在汇入银行开立了账户,汇入银行将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收款人发出进账通知。

收款单位收到汇入银行转来的“信汇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或电汇汇入银行的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二联)后,出纳人员应先核对凭证上所填汇款单位是否为本单位、汇款金额及用途是否正确,确认此款项系为本单位应收的款项,由会计人员根据收账通知及有关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如果需要办理取款,出纳人员应在收款通知上加盖本单位的预留印鉴后,到银行办理取款。

如果收款人没有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凭取款通知取款的,应该在取款通知上填写证件名称、号码以及发证机关,并签章(凭印鉴取款的,签章应该与收款人预留的印鉴相一致),然后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取款。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收款人委托他人向银行办理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填写收款人和代理人的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签章注明“代理”字样,然后同时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取款。

支取现金的,汇兑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写的“现金”字样。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或者信用卡账户。

3.转汇

收款人需要在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凭证,委托汇入银行重新办理信(电)汇结算。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汇兑结算程序如图6-9所示。

 

说明:①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款;②银行受理并退回回单;③银行之间划转款项;④银行通知收款人汇款已到。

三、汇兑结算应注意事项

汇款人办理异地汇款时,可根据款项汇入地点的远近和时间的要求,选择信汇或电汇结算方式。

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如向外地订购书刊的认购单、商品订购单以及向外地人员汇付工资时的工资发放表等。电汇款项不允许附带单证。

第六节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一、委托收款及其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一)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委托收款适于单位和个人持有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二)委托收款的分类

委托收款按款项划回方式的不同,分为邮划(邮寄)和电划(电报划)两种,由收款人自由选用。

委托收款使用托收收款凭证(如表6-10所示)。托收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受理回单,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交给收款单位;第二联为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收入传票;第三联为借方凭证,由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四联为收账通知,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五联为付款通知,由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按期付款的通知。

(三)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均可采用委邮或委电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的付款期限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节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如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即刻付款。

拒绝付款的规定。付款人受到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后,如发现款项有误,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付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绝理由,将拒绝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限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一般程序

(一)收款单位办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付出商品或劳务供应。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接收委托回单。

(4)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银行。

(5)通知付款。

(6)划拨款项。

(二)付款单位承付程序

(1)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附件时,经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付款。

(2)付款人为银行的,银行应当在当天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3)付款人为银行的客户的,应及时通知付款人。

(4)付款人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附件时,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査以下内容:委托收款凭证填列的付款人是否为本单位;委托收款的项目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所列内容和所附的有关附件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委托收款金额和应付金额是否一致,付款期限是否到期。

如果出纳人员在审査中发现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非本单位付款凭证,应及时退回开户银行。

如果审査无误,应在收到通知的当天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委托收款得到金额少于应付金额,应填写一式四联的“多付款理由书”(可用“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理由书”代替),于付款到期前,由出纳人员送交银行。

(三)付款单位拒绝付款程序

付款单位审查有关单证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限内(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或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的回单或支款通知;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或存查;第三联收账通知,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或存査;第四联收账通知,是收款人开户银行作收账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付款单开户银行受理后,在“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后,退回拒付单位;属于全部拒付的,付款单位将拒付理由书保管备査;属于部分承付的,会计人员据以编制承付部分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出纳人员根据承付金额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编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应注意:如果是全额拒付,在“拒付金额”栏填写委托收款金额,“部分付款金额”栏内大小写金额为零,并具体说明全额拒付的理由。如果是部分拒付,“部分付款金额”栏内填写实际支付金额,并具体说明拒付的理由,出具拒绝付款部分商品清单。

(四)付款单位延期付款程序

(1)付款单位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付款单位应在委托收款凭证上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付款人未付款通知,连同有关凭证交收款人开户银行转收款人。

(2)如果有关债务证明留存在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应在2天内,将有关收款凭证第五联付款通知连同有关单证退回开户银行(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单位出纳人员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程序如图6-10所示。

说明:①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委托银行收款;②银行受理后,退回回单;③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寄送收款凭证及材料;④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付款;⑤付款人通知银行付款或默认付款;⑥银行之间划转款项或退回有关债务证明;⑦通知收账或退回材料。

三、委托收款结算注意事项

委托收款方式使用灵活,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发生一些特殊形式的委托收款方式,主要有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委托收款方式,代办发货的委托收款方式以及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等。

(一)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委托收款

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以及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而货款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交易。这种做法适用于批发单位和购货单位的交易需要经过代理中间商的交易活动。销货单位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由批发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同时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有关单位,将其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中,一份以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进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以批发单位的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进批发单位账户。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发生拒付或无款支付时,均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代办发货的委托收款

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由销货单位委托代办发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并由代办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向购货单位收款。代办发货单位根据销货单位的通知向购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代办发货单位的印章,送交代办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款项,再将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在这种方式下,代办发货单位只办理代办发货和代办委托收款手续,不发生结算关系,购货单位拒付或无款支付等都由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三)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收取有关款项时,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使用这种结算方式的要求是:

(1)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2)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

(3)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七节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一、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及其分类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好,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款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业务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业务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分类

托收承付结算按照款项划回方法的不同,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单位自主选择。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也采用托收凭证。

(三)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1.基本规定

(1)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査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5)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2.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的情况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2)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供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4)付款人购进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5)合同规定商品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6)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

(7)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具结算账单。

二、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如下: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银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银行。

(4)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如图6-11所示。

 

说明:①收款人按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收取货款;②银行受理后,退回回单;③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传递托收凭证;④付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⑤付款人表示承付货款;⑥银行之间划转承付的款项;⑦收款人开户银行通知收款人款项已收妥。 

以上信息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