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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9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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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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