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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7]15号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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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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