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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0]13号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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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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