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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183号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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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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