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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7]2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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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方案》(税委会﹝2014﹞5号)及有关实施程序(税委会﹝2014﹞31号),根据最新签署的换文情况,从2017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实施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附表5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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