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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0]71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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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财政部

一九九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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