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

国税函[2003]1324号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查找更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Copyright@2015-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