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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508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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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5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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