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