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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47号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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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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