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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8]133号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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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法规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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