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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计[1995]105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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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按照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请将落实的具体情况报署计财司。

新闻出版总署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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