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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井下生产掘进过程中使用的水泥等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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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煤矿企业井下生产掘进过程中使用的水泥、沙子、钢材等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备注:建造辅助巷道时使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03 5  3  26  巷道”根据上述规定,巷道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3”的构筑物,因此建造巷道使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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