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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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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该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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