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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批货物,货款尚未收到,发票也未开出,请问何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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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其客户,货款尚未收到,发票也未开出,请问公司应于何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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