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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313号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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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卷烟厂、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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