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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076号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国宾”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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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25×(64+20)硬盒翻盖国宾(红)”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云国税发[2004]139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对你省楚雄卷烟厂生产的“25×(64+20)硬盒翻盖国宾(红)”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原来的59元/条调整为54.46 元/条。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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