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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023号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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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四平卷烟厂等两户企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81号)和《关于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核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现对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五连冠(蓝)  25×(64+20)硬盒翻盖 17.24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旭日红)25×(64+20)硬盒翻盖 21.42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烟王(硬烤)25×(64+20)硬盒翻盖 117.50

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 吉鹤(银)  25×(64+20)硬盒翻盖 41

延吉卷烟厂     长白山(软红)25×(54+30)全包装  49.24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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