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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44号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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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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