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

国税函[2007]461号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查找更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Copyright@2015-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