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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46号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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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第二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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