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第二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