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

国税发[2001]22号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查找更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 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 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Copyright@2015-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