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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营字[1987]9号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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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一些反映,供销社经营的中小农具费用大,微利或亏损,按规定纳税有一定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为了支持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批发和零售环节营业税。对县以下(含县)的国营和其他集体企业经营的中、小农具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中、小农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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