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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是否要向地税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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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校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向计划外学生收取一定数额的择校费、赞助费,请问这笔收入学校是否要向地税局申报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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