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

财税[2006]120号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查找更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Copyright@2015-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