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