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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214号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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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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