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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2003]27号关于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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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等20种商品(详细商品名称及税则号列见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清单(略)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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