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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67号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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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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