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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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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内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2007年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1.5%还是2.5%计提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2007年实际提取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可以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计算扣除,如果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没有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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