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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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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怎么处理?2008年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年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因此,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用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不足冲减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限额内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008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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