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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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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条件并没有对安置残疾人是否为本地人进行规定,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无论是否是本地人,只要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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