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衡信云
师资培训
习武堂
练武功
打擂台
我的学习
英雄榜
大赛榜单
CMAC挑战赛排行榜
个税师证书
个税师官网
个税师练习(初级)
个税师练习(中级)
个税师练习(高级)
个税师学习
个税师咨询
藏经阁
财经法规
通知文件
咨询问答
财税案例
财刀点播
财务工具
CMAC认证
CMAC简介
认证体系
证书查询
我的证书
单项证书查询
CMAC学校版
实训中心
票据生成器
税务实训
电子教室
电子教室
证书查询
登录
教师专区
税务实训平台教师端
我的教室
财税专家预登记入口
我要留言
教学资源库
CMAC证书
票据生成器
售后服务卡
提示
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
国税函[2006]866号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查找更多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请填写详细的错误描述,一旦被采纳,就可以获得积分奖励!
纠错类型:
错别字
法规版本有误
内容有误
排版有误
其他
错误描述:
请将此知识点”出错内容”描述,点击提交,我们将会第一时间更正!谢谢
Copyright@2015-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