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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是否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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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人投资人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征,是否应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自然人投资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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