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

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查找更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Copyright@2015-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