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