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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1]44号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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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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