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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2]55号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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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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