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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1988]20号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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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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