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

财农税字[1988]47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查找更多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以上信息有错误
Copyright@2015-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