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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国函字[1995]108号关于重申境内外币清算工作管理规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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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境内外币清算工作开办一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个别分局时有违规行为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不准做期限超过隔夜以上的外币资金拆借;

2.不准搞为境内外币计价结算服务的外币清算;

3.不准截留外币清算所得利润,以用作与外币清算工作无关的开支。

请各分局严格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以上信息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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