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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金屋藏娇”,偷税行为终曝天下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预付账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企业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期末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该科目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较少,主要为预付购货款后在收到货物时可能涉及到的对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但由于对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管理非常严格,所以,在该事项中出现偷税的可能性较低。但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该科目涉税事项较少,使得许多检查人员不重视对预付账款的检查,往往使该账户成为企业隐匿利润的防空洞,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这方面的问题。

案例

2009年12月,无锡市某区税务稽查组检查从事建筑安装的A公司,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被检查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上年相比,不升反降,与规模相当的同行相比,也拉大了差距,这与全社会基建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极不相称。检查人员还得知,A公司被检查年度工作总结反映实现的业务收入比上年度增长了30%,且员工的年薪也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这些都说明了A公司与整个建筑行业一样得到同步发展,但为何其账面业务收入不升反降呢?

检查人员自然怀疑A公司隐匿了业务收入。但在检查人员先后检查了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后,均未见异常。这时,检查人员又怀疑A公司可能存在挂靠大的建安公司承接业务而隐瞒收入的问题。于是检查人员开始从账面寻找与A公司有往来的大公司,终于在“预付账款-B公司”账户中发现隐藏着一家大型建安公司(C公司)。据该账户记载,A公司在2007年底预付2 000万元至B公司购买钢材,当时A公司账务处理为:“借:预付账款--B公司2 000万元,贷:银行存款2 000万元”。实际上,钢材并未购回。2009年10月,由C公司分四次汇回A公司2 000万元冲平了该账户。至2009年12月,A公司又收到B公司发来的1 100万元钢材,并作了“借:原材料一一钢材1 100万元,贷:预付账款-B公司1 100万元”的账务处理,而凭证后未附钢材发票。

面对这些异常情况,A公司财务经理解释说,A公司先代c公司预付给B公司2 000万钢材款,并由C公司分四次归还。后收到的1 100万元钢材,是A公司向B公司购买的,尚未开票结算。当检查人员索要其代c公司预付款的协议及利息结算情况时,财务经理说因两家老总是好友,未定协议也未收利息。问题果真如此简单?在检查组至B、C公司调查后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A公司仅具有“房屋建筑”三级资质,为了承接大型建筑工程,遂“挂靠”具有一级资质的c公司,并以C公司名义承接了B公司总造价为1.69亿元包工包料的一大楼工程,但需预付2 000万元保证金(即A公司账面反映的汇至B公司的购钢材款)。除预付保证金—事外,其他全部的收入、支出、往来等会计处理事项均在C公司账面反映,而且营业税已由C公司按规定交纳,C公司因出借资质获得2%手续费收入(出借资质属违法行为,本文姑且不论此问题)。扣除各类成本、费用及税金,该工程最终形成的1 100万元利润,也由A公司用购买钢材的发票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冲销,而所购钢材也已由A公司验收入库。因此,A公司账面“预付账款--B公司”贷方余额1 100万元实际上是隐藏的承接B公司工程转回的利润,钢材款根本无需再付。预付账款“金屋藏娇”,最终也被曝光于天下。税务机关针对A公司的行为追缴了偷逃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而且还对所偷逃税款给予了—倍罚款的处罚。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不是检查人员及时捕捉到A公司年终总结中关于业务收入的信息与从其他方面获取相关信息的差异以及预付账款账户核算异常的情况,就很难发现A公司的偷税问题。因此,作为稽查人员要善于从各个方面、各种渠道及各类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捕捉、筛选、判断出对检查有用的各类信息,并在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疑点或问题,从而使稽查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另外,作为一名合格的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还应该有所预见、有所思考并有所判断,要有科学、完整的逻辑分析和检查思路。不仅要思考和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常见问题,而且还要注意排除各种假象或错误解释的误导,能够根据检查进程及具体情况及时分析和自主判断问题的症结所在,形成一条完整、科学的检查思路和检查轨迹。正如上述案例,检查人员不仅根据A公司规模小的特征预见到可能存在挂靠大公司承接工程的问题,而且还分析和判断出检查的突破口为寻找有关联的大建安公司,同时检查人员也没有受A公司财务经理故意曲解的误导。

另外,笔者还需特别强调的是,一些虽不直接涉及或不经常涉及税收问题的会计科目都很有可能与纳税事项发生或多或少的间接关联,因此,稽查人员对此类会计账户的检查不应小视,更不能轻言放弃。如多数检查人员都可能认为企业不会利用预付账款账户实施税收舞弊,但偏偏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不仅利用预付账款账户以预付钢材款的名义完成了所隐瞒业务预付保证金的付出和回收,而且还将所隐瞒业务实现的利润藏匿其中,这明显钻了稽查人员不重视检查这类账户的空子,值得引起广大稽查人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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