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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引出漏税大案

2009年12月,杭州市某区税务稽查组收到通知,要求其对从事海洋运输的A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应收款-B公司”账户2009年年末余额为贷方1 963.63万元,且由年初结转而来。检查员小余了解后认为,这事情有悖常理,明明是A公司为B公司提供运输业务,怎么会是A公司欠B公司款项且挂其他应收款贷方呢?

对此,小余询问了A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不仅立即承认了会计处理有误而且爽快地答应了调账建议。小余将此事作为花絮向检查组长老张作了汇报,老张觉得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于是,请小余查明情况后再作结论。小余又进入到新一轮的调查中,通过调查发现,2007年底,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出口粮油的运输合同,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A公司租借了一条海轮并预支了一年的租金,同时还对海轮进行了改造和修缮,为此发生了2 300多万元的费用。但是,2008年初,运输业务还未执行,B公司就提出终止合同,由此造成A公司的巨额损失,于是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2008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胜诉,B公司应赔偿A公司2 068万元,A公司于2008年底前收到了全部赔款。扣除A公司因诉讼支付的各项费用约104万元,最终形成“其他应收款-B公司”账户贷方余额1 963.63万元。

至此,小余觉得问题已水落石出,并判断“其他应收款-B公司”账户的贷方余额1 963.63万元应全额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而检查组长老张认为,不仅贷方余额1 963.63万元应全额并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而且2 068万赔偿款还应全额交纳营业税。但A公司财务总监提出了三点辩解:一是老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对赔偿款征税的规定(老税目中也未列示);二是B公司支付的2 068万赔偿款仅是对其所造成损失的部分补偿,根本不能全额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不含有营业税税收成份;三是即使考虑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系价外收费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并交纳营业税的问题,但由于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应税劳务本身因B公司的违约就没有履行,未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价内收费都没有实现,因此不应该称之为价外收费。基于这三点理由,财务总监认为此赔偿款不应缴纳营业税。

稽查组长老张解释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早有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该条款在2009年起实施的新营业税法下仍有效)因此,企业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应税项目方的赔偿金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应税项目是否完成和是否已取得相关收入,也不管该赔偿款是否能够全额弥补因对方违约已经造成的损失。另外,由于A公司为履行此次运输业务发生的准备费用均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或分摊扣除,因此,取得的赔偿款应及时冲减已经扣除的各项费用,而不能长期挂账,影响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缴。至此,A公司终于承认了错误。税务部门对A公司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补缴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并给予了一定数额的罚款。

分析

税务稽查人员不仅需要敏锐的职业灵感,还需要勤勉的敬业精神,需要对会计业务和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更需要丰富的稽查经验和检查技巧。像上述案例中的小余,如果仅有对会计业务的熟悉和敏锐的职业灵感,即使税收问题摆在你面前,要想发现也非常困难。因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在税务稽查中,熟练的会计和税收业务,勤勉的敬业精神,敏锐的职业灵感,丰富的稽查经验以及熟练的检查技巧是税务稽查人员的五大法宝,缺二不可。

在日常税收检查中常常还会出现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人员所发现问题的辩解,有些辩解往往听起来很有道理或振振有词,这常常使得一些经验不够丰富或业务生疏的检查人员无言以对,甚至作出让步。但必须注意的是,也有一些被检查单位的辩解确实是对检查人员的重要提醒或提示,有利于帮助检查人员及早发现自己存在的错误或偏颇。为此,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此提出三点意见或技巧供大家参考:

一是对被检查对象提出的辩解理由一定要认真对待,不仅要认真做好记录,而且还要请对方提供相关依据或证据,并对记录和取证情况请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是对被检查单位明显有违国家税收或相关法律法规盼辩解要明确予以答复并指出其错误所在:对一时不能明确答复的辩解不要急于回答,需经检查组讨论或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后再予答复;对一些明显属于狡辩的理由应明确指出其错误所在并记录在案:但对正确的辩解也要勇于承认,切不可强词夺理。

三是在确认所运用的税收法规正确的前提下可直接向被检查单位表明所运用的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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