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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科院被雪藏八年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显示,在左连生、田际榕等人主持下的湖南农科院,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挪用资金炒股;利用虚假农业项目骗取国家政策性贷款;以账外账的形式进行投资。

在“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的光环下,湖南农科院所有的丑陋面都被遮盖了。

《证券市场周刊》获得的湖南省审计厅赴省农科院审计组于2001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湖南省农科院1999年元月至2000年9月财务收支审计的报告》显示,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多次建议将左连生、田际榕移交纪检机关、监察厅和湖南省检察院,并有多处提到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处罚。

审计报告显示,在左连生、田际榕等人主持下的湖南农科院,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挪用资金炒股;利用虚假农业项目骗取国家政策性贷款;以账外账的形式进行投资。但这份报告出具时,正是隆平高科成功上市不久,该报告也由此被雪藏。

爱炒股的农科院

根据审计报告,湖南农科院资金调节中心自1995年3月15日起在国信证券长沙营业部以个人名义(陈大元)开户,用公款违规炒股。而这个时候正是左连生开始调任到湖南农科院任党委书记。

审计报告写道,根据《审计署关于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加强审计监督的通知》[审发(98)121号],“审计机关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有用生产经营资金和上市公司用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炒作股票情况等违规行为,要对其违规资金和非法所得依法处理处罚”,本应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问题历时较长,情况较为复杂,而湖南农科院资金调节中心未提供完整的资料,建议移交省纪检委、省监察厅查处。

截至2000年11月6日,湖南农科院资金调节中心“对外投资”账面余额为482万元。经审计,实际应入账金额为513万元,陈大元个人账户尚结余买卖国库券、国债和股票的投资收益为31.2万元未入账。

这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湖南省会计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95)29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二项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审办法发【2001】30号)的规定,对买卖国库券、炒作股票的投资收益31.2万元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当于查处“小金库”资金额1倍的罚款计31.2万元。

湖南农科院还挪用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私自拆借给往来公司。湖南省杂交水稻研究中心1998年12月挪借“863”课题经费50万元给湖南农华杂交棉公司,未收回。

审计组限湖南省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在2001年2月底前将挪用的50万元专项资金归还原渠道,并按被挪用专项资金10%罚款5万元。建议将省科技厅及有关人员的问题移交省监察厅。

在左连生等人运作隆平高科上市期间,湖南农科院科管处1999年1月和2000年1月以“客座研究员咨询费”的名义给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的有关人员发放“咨询费”5.18万元。

审计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的规定,限科管处在2001年2月底前将发放的“咨询费”5.18万元全部收回。

此外,湖南农科院科管处1999年5月为田际榕等出国考察人员私自兑换外汇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8万元。根据国务院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农科院科管处按违法外汇金额3.5万美元处以1倍罚款。

骗取国家政策性贷款

前湖南省农科院院长田际榕利用权力,制造虚假的农科项目,骗取国家巨额政策性贷款,审计组建议移交湖南省检察院处理。

湖南省农科院园艺所、长沙彩田实业有限公司和农科院以合作建设经营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为名,骗取国家政策性贷款1100万元。

1997年9月,长沙彩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彩田公司”)与园艺所签订合作意向书,彩田公司以资金入股,省园艺所以土地入股合作建设经营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

10月12日,时任湖南省副省长庞道沫在彩田公司“关于成立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项目筹备处的报告”上批示:“请农业厅给予支持”。同日,庞道沫在彩田公司“关于申报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报告”上批示“请叔红同志支持立项”。

10月17日,省农业厅批复同意长沙彩田公司“关于成立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项目的报告”。11月24日,省计委立项批复彩田公司与园艺所合作兴建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

12月15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下达3000万元的专项(技改)贷款规模通知书(编号为014496),“其中,用于湖南彩田公司1800万元”。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关于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及湖南福联木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批示》 【湘农发行营(1998)报字第124号,1998年3月19日】。

1998年3月30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分行以湘农发行(1998)开函字第3号《关于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和湖南福联木业有限公司两个贷款项目的批复》安排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未成立项目法人)建设项目农业技改贷款1100万元。

依据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农发行开字(1997)319号《关于追加1997年技改贷款项目计划的批复》和营业部评估上报材料。

3月31日,彩田公司以“长彩实(办)【1998】2号”“关于申请解决湖南湘园种子产业化基地种源工程贷款的报告”,拟与园艺所、农科院合作,向营业部申请贷款1100万元。

3月31日,营业部给彩田公司发放贷款1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时间从1998年3月31日至2001年3月31日,利率为7.5%,承贷方为彩田公司,担保方为成功集团。成功集团董事长刘虹原是湖南资本界大鳄。

1998年4月20日、23日和27日,彩田公司分三次将总共1000万元的贷款资金从彩田公司在营业部的存款户转至园艺所以省园艺种苗中心的名义在农行长沙县支行农科院分理处开设的未并入园艺所财务账的专用账户(下称“专户”)。

5月末,营业部将彩田公司在374401002200账户中的资金83万元全部划转至农业银行五一路支行营业部。

5月11日,彩田公司以本公司业务活动需要,需调动资金200万元的名义,从园艺所专户转出资金200万元至“工行东塘支行、账号为09004680618、收款人为长沙彩田实业有限公司”。

6月3日,彩田公司(张宏兵)、省园艺所(王德纯,现任隆平高科董事、副总裁)、农科院(田际榕,原湖南省农科院院长兼隆平高科董事长)三方签订《合资组建湖南园艺种业有限公司协议书》,协议共同合资组建湖南园艺种业有限公司。

9月3日,彩田公司(龙彬)与园艺所(王德纯)签订关于《终止〈关于合资开发“湘园”蔬菜、瓜果种子的协议〉的协议》。同日,园艺所根据该协议,借用“专户”资金100万元,同时将“专户”账面余额(含利息)704万元转至彩田公司账上,“专户”内所有资金都已经转出。

1999年3月9日,彩田公司(龙彬)、园艺所(刘建雄)、农科院(彭海华,原湖南省农科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后任隆平高科总裁、副董事长职务)签订协议书,“一致同意终止合资设立湖南园艺种业有限公司的合作”。

3月10日,园艺所支付长沙彩田公司借款本息104万元,比协议多付1.2万元。农科院、园艺所为合作此项目提供投资入股的土地,早已另做他用。

长沙彩田公司将贷款用于证券、股票炒作。截止到审计调查时,彩田公司在农行五一路支行账上的资金不到100万元。

根据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罚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破坏金融秩序罪就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来诈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的规定和(96)计建设第673号《关于落实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暂行规定》第二条“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以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鉴于问题的严重性,建议移交湖南省检察院处理。

破坏国家金融秩序

1998年5月,马坡岭高科技园(隆平高科高科技园前身)管理办公室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开始运作,左连生担任常务副主任。

1998年5月19日,该办公室在银行开设账户并设置账簿,实行独立核算。在主管部门不明确、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该办公室的账务实质上成为湖南农科院的账外账。经审计,截止到2000年9月末,账面资产总额430.52万元、负债总额320万元、净资产43.88万元。

1998年10月14日,根据该办公室与湖南农科院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由后者向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县支行农科院分理处借3年期科技开发贷款500万元(月利率为6.5175‰)转给前者。

该办公室于当天以月利率7.5175‰将500万元贷款全部转贷出去,其中贷给东方农业公司200万元,湖南农业大学80万元,湖南省农机校50万元,省蔬菜所170万元。

该办公室通过有关渠道取得经费322.76万,其中,省财政拨150万元(通过农科院转拨),长沙市财政局高新分局直拨69.69万元,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拨款30万元,农大拨款10万元,其他收入3.07万元,原省科委拨款60万元。

审计组出具的意见是,以上资金没有并表,形成资金体外循环,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财政金融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的规定,可处违纪金额20%的罚款”。

《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借出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来源:开心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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