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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办法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办法明确,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还明确规定,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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