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新规解读(8)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发票需预缴增值税

原文件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解读: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发票,仍沿用了原来按已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的管理办法。预缴税率选择从2009年1月7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3%的规定。

【来源:财会信报】

以上信息有错误
Copyright@2015-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