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交易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与审计测试的关系
表15-3列示了销售交易的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与审计测试的关系。
表l5—3销售交易的控制目标、内部控制和测试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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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目标 |
关键内部控制 |
常用的控制测试 |
常用的交易实质性程序 |
登记入账的销售交易确系已经发货给真实的顾客(发生) |
销售交易是以经过审核的发运凭证及经过批准的顾客订货单为依据登记入账的 |
检查销售发票副联是否附有发运凭证(或提货单)及顾客订货单 |
复核主营业务收入总账、明细账以及应收账款明细账中的大额或异常项目 |
在发货前,顾客的赊购已经被授权批准 |
检查顾客的赊购是否经授权批准 |
追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的分录至销售单、销售发票副联及发运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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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发票均经事先编号并已恰当地登记入账 |
检查销售发票连续编号的完整性 |
将发运凭证与存货永续记录中的发运分录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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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向顾客寄送对账单,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做专门追查 |
观察是否寄发对账单并检查顾客回函档案 |
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的分录与销售单中的赊销审批和发运审批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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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销售交易均已登记入账(完整性) |
发运凭证(或提货单)均经事先编号并已经登记入账 |
检查发运凭证连续编号的完整性 |
将发运凭证与相关的销售发票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应收账款明细账中的分录进行核对 |
销售发票均经事先编号并已登记入账 |
检查销售发票连续编号的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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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入账的销售数最确系已发货的数最,已正确开具账单并登记人账(计价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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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算销售发票上的数据 |
销售价格、付款条件、运费和销售折扣的确定已经适当的授权批准 |
检查销销售发票是否经适当的授权批准 |
追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的分录至销售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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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独立人员对销售发票的制作内部核查 |
检查有关凭证上的内部核查标记 |
追查销售发票上的详细信息至发运凭证、经批准的商品价目表和顾客订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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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交易的分类恰当(分类) |
采用适当的会计科目表 |
检查会计科目表是否适当 |
检查证明销售交易分类正确的原始证据 |
内部复核和核查 |
检查有关凭证上内部复核和核查的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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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交易的记录及时(截止) |
采用尽量能在销售发生时开具收款账单和登记入账的控制方法 |
检查尚未开具收放账单的发货和尚未登记入账的销售交易 |
将销售交易登记入账的日期与发运凭证的日期比较核对 |
内部核查 |
检查有关凭证上内部核查的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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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交易已经正确地记人明细账并经正确汇总(准确性、计价和分摊) |
每月定期给顾客寄送对账单 |
观察对账单是否已经寄出 |
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加总,追查其至总账的过账 |
由独立人员对应收账教明细账作内部核查 |
检查内部核查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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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收款明细账余额合计数与其总账余额进行比较 |
检查将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合计数与其总账余额进行比较的标记 |
表15-3分四列,将与销售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目标、关键内部控制以及注册会计师常用的相应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分类列示。下面介绍各栏目的内容及各栏之间的关系。
第一列“内部控制目标”,列示了企业设立销售交易内部控制的目标,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实施相应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这些目标是由第九章所建立的基本结构而来的,各种业务的基本目标是相同的,但其具体目标则有所不同;另外,某些控制固然可以实现几个目标,但分别考虑每一个目标,更有助于增加对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全过程的了解。
第二列“关键内部控制”,列示了与上述各项内部控制目标相对应的一项或数项主要内部控制。设计销售交易内部控制,应达到第九章所述的控制目标。无论其他目标的控制如何有效,只要为实现某一项目标所必需的控制不健全,则与该目标有关的错误出现的可能性就随之增大,并且很可能影响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列“常用的控制测试”,列示了注册会计师针对上述关键内部控制所实施的测试程序。控制测试与内部控制之间有直接联系,注册会计师对每项关键控制至少要执行一项控制测试以核实其效果。因为控制测试如果不用来测试某一具体的内部控制就毫无意义:通常,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大都比较容易。例如,内部控制如果是批准赊销后在顾客订货单上签字,则控制测试就是检查顾客订货单上有无恰当的签字。
第四列“常用的交易实质性程序”,列示了注册会计师常用的实质性程序。实质性程序与第一栏所列的控制目标有着直接的联系,它是证明第一栏中具体审计的证据,其目的在于确定交易业务中与该控制目标有关的金额是有错误。实质性程序虽然与关键控制及控制测试没有必然的关系,但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问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关键控制是否存在和控制测试的结果。在确定交易实质性程序时,有些程序不管环境如何,是每一项审计所共同采用的,而有些则应视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和控制测试的结果而定。当然,审计重要性、以前期间的审计结果等因素,对实质性程序的确定也有影响。
表13-2中列示的方法,目的在于帮助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能够实观审计目标的审计方案。但它既未包含销售交易所有的内部控制、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也并不意味着审计实务中必须按此顺序与方法一成不变。一方面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不同、规模不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执行结果不同,以前期间接受审计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受审计时间、审计费用的限制注册会计师除了确保审计质量、审计效果外,还必须提高审计效率!尽可能地消除重复的测试程序,保证检查某一凭证对能够一次完成对该凭证的全部审计测试程序,并按最有效的顺序实施审计测试润此。在审汁实务弦作中,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表l3-2所列示的内容,从实际出发,将其转换为更实用、高效的审计计划。也正是由于被审计单位的上述特性,决定了下面将要讨论的销售交易的控制测试和交易的实质性程序都只是定性而非定量的,在具体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情况,运用职业判断和审计抽样技术来合理确定审计测试的样本量。
(二)销售交易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1、适当的职责分离
适当的职责分离有助于防止各种有意或无意的错误。例如,主营业务收入账如果系由记录应收账款账之外的职员独立登记,并由另一位不负责账簿记录的职员定期调节总账和明细账,就构成了一项自动交互牵制;规定负责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记账的职员不得经手货币资金,也是防止舞弊的一项重要控制。另外,销售人员通常有一种乐观地对待销售数量的自然倾向,而不问它是否将以巨额坏账损失为代价,赊销的审批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这种倾向。因此,赊销批准职能与销售职能的分离,也是一种理想的控制。
财政部于2002年l2月23日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中规定,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货现款;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这些都是对单位提出的、有关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职责适当分离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注册会计师通常通过观察有关人员的活动,以及与这些人员进行讨论,来实施职责分离的控制测试。
2、正确的授权审批
对于授权审批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点上的审批程序:其一,在销售发生之前,赊销已经正确审批;其二;非经正当审批,不得发出货物;其三,销售价格、销售条件、运费、折扣等必须经过审批;其四,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交易,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前两项控制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因向虚构的或者无力支付货款的顾客发货而蒙受损失;价格审批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证销售交易按照企业定价政策规定的价格开票收款;对授权审批范围设定权限的目的则在于防止因审批人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3、充分的凭证和记录
每个企业交易的产生、处理和记录等制度都有其特点,因此,也许很难评价其各项控制是否足以发挥最大的作用。然而,只有具备充分的记录手续,才有可能实现其他各项控制目标。例如,有的企业在收到顾客订货单后,就立即编制一份预先编号的一式多联的销售单,分别用于批准赊销、审批发货、记录发货数量以及向顾客开具账单等。在这种制度下,只要定期清点销售发票,漏开账单的情形几乎就不太会发生。相反的情况是,有的企业只在发货以后才开具账单,如果没有其他控制措施,这种制度下漏开账单的情况就很可能会发生。
4、凭证的预先编号
对凭证预先进行编号,旨在防止销售以后忘记向顾客开具账单或登记入账,也可防止重复开具账单或重复记账。当然,如果对凭证的编号不作清点预先编号就会失去其控制意义。由收款员对每笔销售开具账单后,将发运凭证按顺序归档,而由另一位职员定期检查全部凭证的编号,并调查凭证缺号的原因,就是实施这项控制的一种方法。
5、按月寄出对账单
由不负责现金出纳和销售及应收账款记账的人员按月向顾客寄发对账单,能促使顾客在发现应付账款余额不正确后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因而这是一项有用的控制。为了使这项控制更加有效,最好将账户余额中出现的所有核对不符的账项,指定一位不掌管货币资金也不记载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账目的主管人员处理。
6、内部核查程序
由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人员核查销售交易的处理和记录,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所不可缺少的一项控制措施。表l5—4所列程序是针对相应控制目标的典型的内部核查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检查内部审计人员的报告,或其他独立人员在他们核查的凭证上的签字等方法实施控制测试。
表15—4内部核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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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目标 |
内部核查程序举例 |
登记入账的销售交易是真实的 |
检查销售发票的连续性井检查所附的佐证凭证 |
销售交易均经适当审批 |
了解顾客的信用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企业的赊销政策 |
所有销售交易均已登记入账 |
检查发运凭证的连续性并将其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对 |
登记入账的销售交易均经正确估价 |
将销售发票上的数量与发运凭证上的记录进行比较核对 |
登记入账的销售交易分类恰当 |
将登记入账的销售交易的原始凭证与会计科目表比较核对 |
销售交易的记录及时 |
检查开票员所保管的未开票发运凭征,确定是否包括所有应开票的发运凭证存内 |
销售交易已经正确地记人明细账并经正确汇总 |
从发运凭证追查至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总账 |
总之,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4.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在确定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并且对其控制风险做出评价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继续实施控制测试的成本是否会低于因此而减少对交易、账户余额的实质性程序所需的成本。如果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或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则注册会计师不应再继续实施控制测试,r而应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
这说明,作为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之二,控制测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实施。但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